ICS0.65
CCSB44
团体标准
T/NJKC002-2021
城市文明养犬行为规范
protocolofcivilizedbehaviorfordogmanagementincity
2021-XX-XX发布 2021-XX-XX实施
南京市犬业协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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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引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登记
5免疫
6饲养
7文明行为管理
7.1出行与牵引
7.2排泄
7.3进出公共场所
7.4乘坐交通工具
7.5犬吠扰民管理
7.6恐吓攻击他人
7.7经营
7.8死亡犬处理
7.9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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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
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未涉及专利。
本文件由南京市犬业协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赛智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市犬业协会、
南京市宠物联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谢锋、李娜、曹炳孝、宋珍华、吴德华、李
群。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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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市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饲养犬只等宠物成为一道城市风景
线。然而,不文明养犬行为不仅影响邻里和谐,还会损坏城市的文明
形象。文明养犬习惯的培养,既需要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也需要社
会各界的共同监督,更离不开养犬市民的自觉遵守。
为了促进我国养犬事业的发展,规范城市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
身安全和权利,提高市民的文明养犬素质,特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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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文明养犬行为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养犬的登记、免疫、饲养、文明行为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养犬者的行为管理。
本文件为职能管理部门、犬类行业组织,与犬有关的专业机构、
服务行业和生产单位提供了行为规范参考和指南。
2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本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
少的条款。其中,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T36186-2018导盲犬
DB31/T1155-2019保安犬的训练及使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文件。
3.1牵引带(绳、链)Tractionbelt(rope,chain)
系于犬颈部脖圈,用于约束犬行动的一种带、绳或链子。
3.2嘴套(口笼)Muzz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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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在犬的鼻口部以防止其咬和吃的一种皮质、棉麻、合成纤维或
者金属丝制成的限制装置。
3.3犬牌dogcard
由城市养犬管理部门颁发,用于标识犬登记、防疫等信息的标牌。
3.4养犬登记证Dogregistrationcertificate
由城市养犬管理部门颁发,用于记录证明犬准养登记信息的证书。
4登记
4.1及时按所在地管理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进行芯片身份标识,领取
养犬登记证、犬牌。养犬登记证、犬牌是犬只唯一身份证。
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人须携带户口本或居住证明、身份证、免疫
证、犬只,到养犬所在区域指定办证地点办理。出门必须携带犬牌。
犬只转让、死亡的应在15日内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办理养犬证时
养犬人需进行一个小时的养犬培训,犬只每年需进行行为年检,不合
格的需进行培训,有强烈攻击性的犬只需进行强制培训或收缴。
4.1饲养的犬只死亡、放弃饲养或者失踪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5免疫
5.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还应当为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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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接种预防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等其他疫病的疫苗。
5.2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
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报告。
6饲养
养犬者必须具备饲养犬的基本条件,保障犬的福利。
6.1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当地城市的合
法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饲养犬只须符合规定
的种类和数量;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必须注射狂犬疫
苗;养犬人需每年携犬到依法公布的注射点注射狂犬疫苗,办理免疫
证,未注射狂犬疫苗的4月龄以上犬只不得出门。
6.2单位申请养犬应当用于重点场所的安保;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
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犬只应当经过训练;要有犬笼、犬舍、围墙等
圈养设施和封闭条件;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6.3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
每天散放运动,保障犬的身体健康。
6.4犬患病时要及时治疗,不得骚扰、虐待、伤害、遗弃犬只。
7.文明行为管理
提倡文明养犬。带犬外出时,需注意自身基本行为管理。保安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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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盲犬等养犬者除应遵守基本行为管理外,还必须按GB/T
36186-2018、DB31/T1155-2019相应标准要求管理。
7.1出行与牵引
7.1.1携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挂犬牌,束牵引带(绳、链),长度不
超过1.5米,中型(身高40cm)以上及部分小型犬须配戴嘴套出行。
7.1.2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主人与犬
只身侧保持随行,遇到食物、球等其他物品不进行抢夺。
7.2排泄
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不得在室内公
共区域让犬只大小便。随身携带塑料袋,犬只在户外大小便应立即清
理。
7.3进出公共场所
不在禁入时间段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
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
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室内农贸市场、金融经营场所,以及
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经过养犬行为规范培训持有南京市犬
业协会颁发的行为规范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以进入宠物友好商场和相
关宠物友好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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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乘坐交通工具
7.4.1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
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7.4.2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进入电梯等狭小空间时,犬只
应随主人在电梯右后方角落保持坐姿不动,不对进出电梯人员吠叫、
嗅闻,进出电梯保持随行不爆冲。
7.5犬吠扰民管理
7.5.1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必须有
良好的社会化行为:要求犬只对汽车、电瓶车、自行车、陌生人、打
雨伞穿雨衣的行人、跑动的孩子、拿拐杖的老人、冲过来的犬只,保
持稳定不害怕。
7.5.2犬吠影响他人的训练犬只不得吠叫扰民:要求犬只在家不得连
续吠叫三声以上,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7.6恐吓攻击他人
7.6.1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7.6.2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
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7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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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犬只养殖、交易、培训等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7.7.1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
7.7.2除免疫、诊疗、培训、配种和交易外,不得将所养犬只带出饲
养场所;
7.7.3除出生未满九十日的幼犬外,销售的犬只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
犬只免疫证明;
7.7.4详细记载养殖、交易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并向公安部门
备案;
7.7.5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
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报告,并监护好现场,不得转移、出售和屠宰。
7.8死亡犬的处理
7.8.1犬只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
管部门、犬业协会、或者公安部门报告,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
理。
7.8.2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尸送交相关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
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丢弃。
7.9监督
接受并配合养犬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出示养犬免疫登记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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