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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65 CCSB44 团体标准 T/NJKC002-2021 城市文明养犬行为规范 protocolofcivilizedbehaviorfordogmanagementincity 2021-XX-XX发布 2021-XX-XX实施 南京市犬业协会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目次 前言 引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登记 5免疫 6饲养 7文明行为管理 7.1出行与牵引 7.2排泄 7.3进出公共场所 7.4乘坐交通工具 7.5犬吠扰民管理 7.6恐吓攻击他人 7.7经营 7.8死亡犬处理 7.9监督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 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未涉及专利。 本文件由南京市犬业协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赛智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市犬业协会、 南京市宠物联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谢锋、李娜、曹炳孝、宋珍华、吴德华、李 群。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引言 随着市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饲养犬只等宠物成为一道城市风景 线。然而,不文明养犬行为不仅影响邻里和谐,还会损坏城市的文明 形象。文明养犬习惯的培养,既需要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也需要社 会各界的共同监督,更离不开养犬市民的自觉遵守。 为了促进我国养犬事业的发展,规范城市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 身安全和权利,提高市民的文明养犬素质,特制定本规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城市文明养犬行为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养犬的登记、免疫、饲养、文明行为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养犬者的行为管理。 本文件为职能管理部门、犬类行业组织,与犬有关的专业机构、 服务行业和生产单位提供了行为规范参考和指南。 2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本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 少的条款。其中,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T36186-2018导盲犬 DB31/T1155-2019保安犬的训练及使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文件。 3.1牵引带(绳、链)Tractionbelt(rope,chain) 系于犬颈部脖圈,用于约束犬行动的一种带、绳或链子。 3.2嘴套(口笼)Muzzle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套在犬的鼻口部以防止其咬和吃的一种皮质、棉麻、合成纤维或 者金属丝制成的限制装置。 3.3犬牌dogcard 由城市养犬管理部门颁发,用于标识犬登记、防疫等信息的标牌。 3.4养犬登记证Dogregistrationcertificate 由城市养犬管理部门颁发,用于记录证明犬准养登记信息的证书。 4登记 4.1及时按所在地管理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进行芯片身份标识,领取 养犬登记证、犬牌。养犬登记证、犬牌是犬只唯一身份证。 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人须携带户口本或居住证明、身份证、免疫 证、犬只,到养犬所在区域指定办证地点办理。出门必须携带犬牌。 犬只转让、死亡的应在15日内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办理养犬证时 养犬人需进行一个小时的养犬培训,犬只每年需进行行为年检,不合 格的需进行培训,有强烈攻击性的犬只需进行强制培训或收缴。 4.1饲养的犬只死亡、放弃饲养或者失踪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5免疫 5.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还应当为犬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只接种预防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等其他疫病的疫苗。 5.2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 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报告。 6饲养 养犬者必须具备饲养犬的基本条件,保障犬的福利。 6.1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当地城市的合 法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饲养犬只须符合规定 的种类和数量;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必须注射狂犬疫 苗;养犬人需每年携犬到依法公布的注射点注射狂犬疫苗,办理免疫 证,未注射狂犬疫苗的4月龄以上犬只不得出门。 6.2单位申请养犬应当用于重点场所的安保;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 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犬只应当经过训练;要有犬笼、犬舍、围墙等 圈养设施和封闭条件;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6.3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 每天散放运动,保障犬的身体健康。 6.4犬患病时要及时治疗,不得骚扰、虐待、伤害、遗弃犬只。 7.文明行为管理 提倡文明养犬。带犬外出时,需注意自身基本行为管理。保安犬、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导盲犬等养犬者除应遵守基本行为管理外,还必须按GB/T 36186-2018、DB31/T1155-2019相应标准要求管理。 7.1出行与牵引 7.1.1携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挂犬牌,束牵引带(绳、链),长度不 超过1.5米,中型(身高40cm)以上及部分小型犬须配戴嘴套出行。 7.1.2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主人与犬 只身侧保持随行,遇到食物、球等其他物品不进行抢夺。 7.2排泄 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不得在室内公 共区域让犬只大小便。随身携带塑料袋,犬只在户外大小便应立即清 理。 7.3进出公共场所 不在禁入时间段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 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 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室内农贸市场、金融经营场所,以及 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经过养犬行为规范培训持有南京市犬 业协会颁发的行为规范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以进入宠物友好商场和相 关宠物友好场所。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7.4乘坐交通工具 7.4.1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 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7.4.2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进入电梯等狭小空间时,犬只 应随主人在电梯右后方角落保持坐姿不动,不对进出电梯人员吠叫、 嗅闻,进出电梯保持随行不爆冲。 7.5犬吠扰民管理 7.5.1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必须有 良好的社会化行为:要求犬只对汽车、电瓶车、自行车、陌生人、打 雨伞穿雨衣的行人、跑动的孩子、拿拐杖的老人、冲过来的犬只,保 持稳定不害怕。 7.5.2犬吠影响他人的训练犬只不得吠叫扰民:要求犬只在家不得连 续吠叫三声以上,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7.6恐吓攻击他人 7.6.1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7.6.2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 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7经营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从事犬只养殖、交易、培训等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7.7.1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 7.7.2除免疫、诊疗、培训、配种和交易外,不得将所养犬只带出饲 养场所; 7.7.3除出生未满九十日的幼犬外,销售的犬只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 犬只免疫证明; 7.7.4详细记载养殖、交易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并向公安部门 备案; 7.7.5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 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报告,并监护好现场,不得转移、出售和屠宰。 7.8死亡犬的处理 7.8.1犬只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 管部门、犬业协会、或者公安部门报告,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 理。 7.8.2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尸送交相关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 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丢弃。 7.9监督 接受并配合养犬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出示养犬免疫登记 证。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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