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040.01 N 53 吉 DB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22/T 2004-2014 空气甲醛现场检测仪 Field analyzer for formaldehyde in air 2014 - 02 - 28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 04 - 30 实施 发 布 DB22/T 2004—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长春吉大·小天鹅仪器有限公司、吉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安卫东、高德江、李栋、田福成、钟太刚、吕品一、战一欣、徐立辉、郝泉、 于爱民。 I DB22/T 2004—2014 空气甲醛现场速测仪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甲醛现场速测仪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 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比色法(酚试剂法),配套使用试剂盒(包)对空气中甲醛含量进行现场快速定量 检测的仪器(以下简称“速测仪”)。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4793.1-2007 测量、控制和试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1606-2007 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GB/T 13384-2008 3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试剂盒(包) reagent kit 与速测仪主机配套使用,用于空气中甲醛检测所必需的试剂。 3.2 样品前处理装置 sample pretreatment device 与速测仪配套使用的采样器等辅助设备。 3.3 空气甲醛现场速测仪 field analyzer for formaldehyde in air 由样品前处理装置、速测仪主机和试剂盒(包)构成,用于空气中甲醛含量快速定量检测的仪器。 4 技术要求 4.1 正常工作条件 1 DB22/T 2004—2014 除非另有规定,速测仪正常工作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供电电源: 1) 交流供电:电压 220 V±22 V,频率 50 Hz±1 Hz; 2) 直流供电:应符合制造商规定的条件; b) 环境条件:温度:5 ℃~40 ℃,相对湿度:10%~85%。 4.2 速测仪波长示值误差和重复性 波长示值误差±10 nm,重复性≤2 nm。 4.3 速测仪稳定性 30 min内,蒸馏水吸光度值的变化≤0.010 Abs。 4.4 速测仪示值误差和重复性 4.4.1 速测仪示值误差 速测仪示值误差如表1所示。 表1 仪器类型 速测仪示值误差要求 甲醛气体浓度 甲醛标准溶液浓度 示值误差 mg/m3 mg/L mg/m3 0.10 0.05 ±0.02 0.50 0.25 ±0.05 0.10 0.06 ±0.02 0.50 0.30 ±0.05 0.10 0.10 ±0.02 0.60 0.60 ±0.05 采样 5L 采样 6L 采样 10L 4.4.2 速测仪重复性 速测仪重复性≤5%。 4.5 速测仪线性 速测仪线性相关系数≥0.995。 4.6 采样器气密性和流量示值误差 4.6.1 采样器气密性 速测仪的各连接管处,无漏气现象。 4.6.2 采样器流量示值误差 在无负载条件下,空气采样器的流量示值误差±5%。 4.7 电气安全 2 DB22/T 2004—2014 4.7.1 接触电流 由交流电网供电的仪器,其接触电流应符合GB 4793.1-2007中6.3的有关规定。 4.7.2 保护连接 由交流电网供电的仪器,其保护连接应符合GB 4793.1-2007中6.5.1的有关规定。 4.7.3 介电强度 由交流电网供电的仪器,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应能承受1500V交流有效值连续1min的电压试验,不应 出现飞弧或击穿现象。 4.8 运输、运输贮存 在运输包装状态下,按 GB/T 11606-2007 的2.4中的交变湿热试验、低温贮存试验、高温贮存试验、 跌落试验和碰撞试验进行试验,其中高温55 ℃、低温-20 ℃,交变湿热(相对湿度95%。温度40 ℃), 跌落高度250 mm,试验后包装箱不应有较大的变形和损伤,受试速测仪不应有变形松脱涂覆层剥落等机 械损伤。全部试验完成后,将速测仪置于正常工作条件下进行检验,应符合4.2~4.6的要求。 4.9 外观 速测仪主机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面板上的标识文字、符号标识清晰; b) 刚性连接部件不应松动,开关及按键应正常工作; c) 比色皿(瓶)应透明,无影响光吸收的划痕,比色皿(瓶)盖与比色皿(瓶)之间应无泄漏现 象,比色皿(瓶)锁定部件应灵活、稳定。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试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符合 4.1 规定的正常工作条件; b) 试验用标准物质应采用国家有证标准物质; c) 试验用试剂盒(包)、玻璃器皿、样品前处理装置应采用速测仪随机配带的或制造商推荐的配 套装置。 d) 光纤光谱仪:波长最大允许误差±1.0nm,并配有专用的光源接收装置。 5.2 速测仪波长示值误差和重复性 采用固体发光器件的速测仪,将光纤光谱仪的专用光源接收装置置于比色池光路中,对检测项目工 作波长进行测量,连续测量3次,按式(1)计算波长示值误差,按式(2)计算波长重复性。 Dl = l - l ............................................................................(1) 式中: Dl ——波长示值误差,nm; l ——3次测量平均值,nm; 3 DB22/T 2004—2014 l ——固体发光器件标称波长值,nm。 d l = lmax - lmin .............................................................................(2) 式中: d l ——波长重复性,nm; lmax ——3次测量波长的最大值,nm; lmin ——3次测量波长的最小值,nm。 5.3 速测仪稳定性 用蒸馏水对速测仪进行调零,在30 min内每隔5 min测定1次吸光度值,取变化的最大值。 5.4 速测仪示值误差和重复性 使用速测仪和配套试剂盒(包), 针对不同采样体积的速测仪,按照说明书要求对表1所示甲醛标 准溶液(见附录A)进行重复测定3次,按式(3)计算速测仪示值误差。 d = c - cs ........................................ (3) 式中: d —— 速测仪示值误差,mg/m3; c ——速测仪显示结果平均值,mg/m3; cs ——标准溶液对应的空气甲醛浓度值,mg/m3。 按照说明书要求对表1所示甲醛标准溶液进行重复测定11次,按式(4)计算速测仪重复性。 n 1 RSD = c å (c i - c) 2 i =1 n -1 ´ 100% .............................. (4) 式中: RSD ——速测仪相对标准偏差,%; ci ——第 i 次的测定结果,mg/m3; c ——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mg/m3; n ——测定次数。 5.5 速测仪线性 使用速测仪及其配套试剂盒、按照仪器说明书,参照附录A甲醛标准溶液进行测定,每个浓度点平 行测量3次,取其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按照线性回归法计算速测仪的线性相关系数。 4 DB22/T 2004—2014 5.6 采样器气密性和流量示值误差 5.6.1 采样器气密性 在气泡吸收管中装入5 mL水,将内管进气口封闭,外管出气口与空气采样器连接,打开空气采样器, 吸收管内不应冒气泡。 5.6.2 采样器流量示值误差 在无负载条件下,利用皂膜流量计测量空气采样器的流量,按式(5)计算采样器流量示值误差 d L 。 dL = ni - ns ns ´ 100 % ...........................(5) 式中: n i ——空气采样器标示的流量,L/min; n s ——皂膜流量计实测空气采样器的流量,L/min。 5.7 电气安全 5.7.1 接触电流 5.7.1.1 豁免条件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交流电压有效值不超过30 V,或直流电压不超过60 V可以不进行该项试验。 5.7.1.2 试验方法 应按GB 4793.1-2007中6.3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5.7.2 保护连接 应按GB 4793.1-2007中6.5.1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5.7.3 介电强度 5.7.3.1 试验工具 耐电压测试仪。 耐电压测试仪产生的试验电压应为正弦波形,其失真系数不大于5%,频率为50 Hz±2.5 Hz。 5.7.3.2 试验程序 仪器的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将耐电压测试仪的输出电流置于适当挡位, 耐电压测试仪的高压输出一端接在电源插头的相线和中线连线上,另一端接在连接一起的所有可触及导 电零部件之间,在2 s内试验电压从0 V开始逐渐上升到1500 V,并保持1 min ,然后平稳下降到0 V。 5.8 运输、运输贮存 应按 GB/T 11606-2007中第8章、第15章、第16章、第17章和第18章的方法进行试验。 5 DB22/T 2004—2014 5.9 外观检查 采用目测法检查。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 a) 出厂检验; b) 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每台仪器须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书。 6.2.2 出厂检验项目:4.2、4.3、4.4、4.5、4.6、4.7 和 4.9。 6.2.3 若入库超过 12 个月再出厂,则应重新进行出厂检验。 6.3 型式检验 6.3.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 仪器转厂或转移生产地时; b) 仪器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仪器性能时; c) 仪器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d) 仪器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进行一次检验,一般为三年;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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