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180 R 16 备案号:38357-2013 吉 DB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1859—2013 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 Fast car repair enterprise technical conditions 2013 - 08 - 23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10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1859—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 1.1-2009 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标准化协会、吉林省汽车维修协会、白城市运输管理处、吉林交通职业技 术学院、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白山市运输管理处、白山市运输协会、延边州运输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东风、闫木林、许春明、许顺国、刘锐、郑学春、杜城贞、张猛、宋学忠、 全昌永、许英杰。 I DB22/T 1859—2013 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快修企业的作业内容、设施装备、人员素质、管理、服务质量规范等一般技术要 求和汽车快修连锁企业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快修企业及其连锁企业的设立和维修作业的技术条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3 术语和定义 GB 56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养护 car maintenance 对汽车进行以清洁、开腊、封釉以及汽车维护中的装潢、润滑等不拆解作业。 3.2 汽车快修企业 fast car repair company 专业从事本标准附录A界定的业务范围,设置在公路和城镇街道沿线,具有门店经营特征,承担2 小时内能够完成的以不解体作业为主的汽车维修作业项目的单位。按经营形式分为单独设立的快修站和 规模经营的连锁企业。 3.3 I/M 制度 I/M system I/M制度即汽车检测/维护制度(英语Inspection and Maintenance Program的缩写),通过对在 用汽车的检测,确认其尾气排放污染超标的原因,然后采取有针对性地治理技术措施的专项制度。 3.4 汽车尾气治理快修企业 automobile exhaust treatment repair enterprises 1 DB22/T 1859—2013 按照I/M制度设置的采用不解体技术快速治理汽车尾气排放超标车辆的专项汽车维修企业。 3.5 汽车快修连锁企业 fast car repair chain enterprises 从事汽车快修业务的若干汽车快修站,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使用统一商号、采取统一服务规范、 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物资配送,实行规模化经营的经济组织。 3.6 直营连锁 straight chain 汽车快修连锁企业总部对其全资或控股开设的汽车快修站进行集中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的经营方 式。 3.7 特许连锁(加盟连锁) franchise chain 通过签订连锁经营合同,汽车快修连锁企业总部授予加盟汽车快修站使用其拥有的商标、商号或经 营技术及售后服务等经营资源:加盟汽车快修站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支付 特许费的经营形式。 4 一般要求 4.1 作业范围 4.1.1 作业内容应以整车和总成不解体为前提,以汽车养护和汽车小修为主体,辅以部分项目的检测 和诊断。 4.1.2 按设备配置的不同,汽车快修站应分为 A 类和 B 类两种类型。 4.1.3 A 类和 B 类的具体作业项目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4.2 设备要求 4.2.1 4.2.2 4.2.3 4.2.4 应配备表 1 规定的基本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企业生产纲领和工艺相适应。 配备设备的技术性能、要求应符合产品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的规定。 配备的设备和计量器应符合 GB/T 16739.2 的规定。 检测和计量器具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取得计量合格证。 表1 汽车快修站设备基本配置 序号 2 名称 A类站 B类站 1 外部清洗机 √ √ 2 废油收集机 √ √ 3 润滑油、脂加注器 √ √ 4 添加剂加注器 √ √ 5 打蜡抛光设备 √ √ 6 制冷剂回收、净化回充设备 √ √ DB22/T 1859—2013 表 1(续) 序号 A类站 B类站 7 喷油嘴检测清洗设备 名称 √ √ 8 举升机 √ √ 9 空气压缩机 √ √ 10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 √ 11 轮胎动平衡机 √ √ 12 废气净化装置 √ √ 13 电脑解码仪 √ √ 14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 √ — 15 四轮定位仪 √ — 注1:表中“√”表示应配备,“—”表示不需要配备。 注2:厂房内设置工作地沟的,可不配备举升机。 4.3 设施要求 4.3.1 应设置业务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其面积应不小于 10 ㎡,室内应配备休息设施。 4.3.2 作业厂房面积应不小于 50 ㎡,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 20 ㎡,并能满足生产需要。 4.3.3 厂房内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警示标志,其规格、数量、功能应满足安全防范 需要。 4.3.4 4.4 人员要求 4.4.1 岗位设置应满足生产的需要,人员基本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4.4.2 技术工人应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技术等级证书。 4.4.3 技术工人、检验员、结算员应按 GB/T 16739.2 的规定,经过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 表2 汽车快修企业人员基本要求 序号 工种 1 汽车维修工(机工) 2 汽车维修电工 3 检验员 4 结算员 人数与技术等级 人数 等级 1人及以上 中级及以上 1人及以上 - 注1:“中级”指取得相应岗位职业技能的中级证书。 注2:检验员还应持有对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4.5 管理要求 4.5.1 4.5.2 4.5.3 4.5.4 管理条件应符合 GB/T 16739.2 的规定。 应按照核定的维修作业范围开展经营。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汽车进行维修,维修质量应达到车辆维修手册规定技术要求。 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要求:汽车快修企业作出的承诺,应不低于国家规定要求。 3 DB22/T 1859—2013 4.5.5 应在营业场所公布作业项目、收费标准、质量保证期和投诉指南,公示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证照、 标志牌。 4.5.6 应实行计算机管理,向托修方出具由计算机打印的结算清单和材料清单,结算清单应列明作业 项目、工时费及材料费。 4.5.7 应建立客户投诉登记、受理和处理制度。 4.5.8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处理。在发动机动态检修时,应使用汽车尾 气排放收集净化装置。 4.5.9 应符合道路交通有关规定,不占用道路、公共场所进行作业。 4.5.10 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不应从事明火、油漆喷涂漆作业。 4.6 标志设置 4.6.1 应在快修店门面外墙悬挂快修企业统一的灯箱标志,汉字采用华文行楷字体,拼音字母采用幼 圆字体。其样式见图 1。 4.6.2 识别标志长度的最小尺寸为 700 mm,灯箱长宽结构比例为 1.618∶1。可根据汽车快修企业不同 环境空间按比例适当放大。 4.6.3 识别标志以白色为底,红色和蓝色配组成文字和图案。色标应符合下列固定: ——汉字使用GB 2853规定的大红色 ——拼音字母使用GB 2853规定的谈蓝色 4.6.4 识别标志正面采用 3 mm 厚白色亚克力板制作,色彩内容吸塑成形,表面贴红、蓝色户外即时贴。 标志后箱体用铝板制作,箱体内置荧光灯。 图1 5 汽车尾气治理快修企业 5.1 作业范围 4 DB22/T 1859—2013 5.1.1 作业内容应以整车和发动机不解体为前提,辅以发动机故障的检测和诊断,以汽车尾气检测参 数为依据,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为主。 5.1.2 具体作业项目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5.2 设备要求 5.2.1 应配备表 3 规定的基本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企业生产纲领和工艺相适应。 5.2.2 配备设备的技术性能、要求应符合产品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的规定。 5.2.3 配备的设备和计量器应符合 GB/T 16739.2 的规定。 5.2.4 检测和计量器具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取得计量合格证。 表3 汽车尾气治理快修企业设备基本配置 序号 名称 配置要求 1 发动机积碳清洗设备 √ 2 发动机故障诊断设备 √ 3 排气分析仪 √ 4 电脑解码仪 √ 5 烟度计 √ 6 喷油嘴泵试验设备 √ 7 喷油器试验设备 √ 8 汽油喷油器清洗设备及流量测量仪 √ 9 废气净化装置 √ 10 发动机内窥镜 √ 11 发动机正时仪 √ 12 气缸压力表 √ 13 汽油压力表 √ 14 柴油压力表 √ 15 数字式万用电表 16 废油收集机 √ 17 空气压缩机 √ 18 举升机 √ 19 添加剂加注器 选配 20 润滑油、脂加注器 选配 21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选配 22 轮胎动平衡机 选配 5.3 管理要求按照本标准 4.5 执行。 5.4 设施要求按照本标准 4.3 执行。 5.5 人员要求 5.5.1 岗位设置应满足生产的需要,人员基本要求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5.5.2 技术工人应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技术等级证书。 5 DB22/T 1859—2013 5.5.3 汽车尾气治理快修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汽车类或机械类中级技术职称,并符合 GB/T 16739.2 的规定,经过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 5.5.4 技术工人、检验员、结算员应按 GB/T 16739.2 的规定,经过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 表4 汽车尾气治理快修企业人员基本要求 序号 工种 1 技术负责人 2 汽车维修工(机工) 3 汽车维修电工 4 检验员 5 结算员 人数与技术等级 人数 等级 1人及以上 工程师 1人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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