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file download
ICS 03.200 A 00 备案号:35999-2013 吉 DB 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1708—2012 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 Travel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 2012 - 12 - 21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01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1708—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旅游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旅游局。 本标准起草人:蔡跃玲、田云鹏、张立军、刘明一。 I DB22/T 1708—2012 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行社开展旅游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安全管理要求、团队旅游安全要求、经营场所安 全要求、职业安全要求、突发事件与应急处理、旅游保险等安全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省内设立的旅行社、省外设立的旅行分社及外商投资旅行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5971 导游服务规范 GB/T 26359 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 GB/T 2800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实施指南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LB/T 002 旅游汽车服务质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旅行社 travel service 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实行独立核算 的企业。 3.2 旅行分社 travel service branch 旅行社在其住所地以外设立、以该旅行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经 营范围不得超出该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3.3 旅游者 tourist 任何为休闲、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 活动,离开常住国(或常住地)到其他国家(或地方),其连续停留的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在其他 1 DB22/T 1708—2012 国家(或地方)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人。游客不包括因工作和学习在两地有规律 往返的人。也称作游客。 3.4 团队旅游 group tour 通过旅行社和相关旅游服务中介机构,以旅游包价的形式,按一定的旅游行程进行的有组织的旅游 活动。也称作旅游团。 3.5 旅游产品 tourist product 为了满足旅游者旅游需要所生产和开发的物质产品和服务的总和。 3.6 导游员 tour guide 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 3.7 领队 tour escort 依照规定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的经营权旅行社的委派,担任出境旅游团领 队工作的工作人员。 3.8 旅行社营业部 travel outlet 旅行社为提供旅游咨询和销售旅游产品而专门设立的营业场所。 3.9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事 件。 3.10 旅行社责任保险 travel service liability insurance 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 中,因旅游社的过失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3.11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travel 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 对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旅游者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伤害而进行赔偿的一个险 种。 4 安全管理要求 2 DB22/T 1708—2012 4.1 总体要求 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指导思想,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符合本企业 实际的具体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切实执行并不断改进和完善。 4.2 安全管理方针、原则和目标 4.2.1 方针:经营管理中制定符合实际的具体安全管理方针。 4.2.2 原则:服务在先,安全为重。 4.2.3 目标:建立安全管理目标,目标可量化并在实际应用中持续改进。 4.3 安全管理机构 4.3.1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信息畅通的安全管理机构。 4.3.2 设立安全专(兼)职部门,负责落实安全工作。 4.3.3 合理配备专(兼)安全人员,负责落实安全事故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4.4 职责 4.4.1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组 织实施,落实安全责任。 4.4.2 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预防各种安全事故,严守国家秘密。 4.4.3 组织实施安全旅游、健康旅游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教育制度化,普及安全生产运营知识;提 高安全防范技能。 4.4.4 强化安全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安全管理漏洞,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安全工作档案。 4.4.5 确保旅游线路安全和团队旅游行程中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 事宜,应当向旅游者做出说明和警示,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4.4.6 预防交通、卫生等旅游安全事故。 4.4.7 制定、获得并熟悉有关应急预案,确保有能力及时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4.4.8 实施高风险的特殊旅游项目时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预案和急救措施。 4.4.9 防范与旅游者相关的治安与刑事案件。 4.4.10 预防以旅行社名义进行违法活动。 4.5 资源配置 4.5.1 安全投入 安全投入具备以下条件: ——建立安全投入保障机制,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确保旅行社相关保险的费用投入。 4.5.2 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具备以下条件: ——应有必备的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 ——配置适当、有效的消防器材; ——支持性服务如信息系统等。 3 DB22/T 1708—2012 4.5.3 经营场所 应符合 GB15630 的要求,确保旅游者和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6 机制 4.6.1 安全工作责任制 建立旅行社、部门和旅行社营业部的三级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以部门为主,实行逐 级岗位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的责、权。 4.6.2 应急预案 根据《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的要求,制定交通、治安、火灾、食品 卫生、自然灾害(如水灾、地震、泥石流、海啸等)等常见事故的处置预案,并根据经营范围和管理现 状,补充制定针对特定旅游项目、特定旅游区域或特定类型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6.3 安全教育和演练 4.6.3.1 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员工安全教育档案,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能 力。熟悉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流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新员工上岗前应进行安全、 防火、交通安全等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6.3.2 有针对性的开展消防、治安、卫生、交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每半 年至少 1 次,并做好记录。 4.6.4 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4.6.4.1 建立三级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机制,根据安全法律法规和检查监督规章制度,落实安全工作的 监督检查,督促所有工作岗位予以积极配合。 4.6.4.2 告。 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每季度、安全职能部门负责人每月形成书面报 4.6.4.3 在日常工作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检查记录应预以保存。 4.6.5 持续改进 旅行社应结合安全管理方针目标和日常安全管理监督,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持续改进安全管理工 作的有效性。 5 团队旅游安全要求 5.1 旅游产品安全 5.1.1 旅行社对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应有必要的安全评价。在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的 及具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向旅游者提供必要的防范指引。 5.1.2 旅行社对旅游产品合作方的安全资质证明有备案。 5.2 组团安全要求 5.2.1 事前明示及引导 4 DB22/T 1708—2012 报名和组团时,旅行社应对旅游产品的风险及安全事宜做出明示,主要包括: a) 对自身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旅游项目作出客观的说明; b) 对旅游行程和活动的身体素质要求作出提示,明示某些疾病患者可能的风险; c) 对身体素质可能不宜参加某些旅游活动的报名者做出提示、警示或劝阻; d) 恶劣天气或者不可抗力的事件对旅游行程安全可能构成的威胁; e) 旅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误解或者产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 f) 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其它情况; g) 出发前带齐旅游行程中必要的证件和物品; h) i) 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 旅行社认为需要明示的其他事宜。 5.2.2 紧急情况的避险 当出发前恶劣天气被气象部门认定为不宜户外活动等级时,旅行社应选择室内的旅游项目;在旅游 途中遇恶劣天气时,应按《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立即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中止旅游 活动。 5.3 导游员和领队安全操作要求 5.3.1 导游员和领队的基本要求 a) b) c) 熟悉旅游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熟记相关的应急预案,掌握一定的安全防范技能; 上团前了解旅游团队的人员情况和日程安排,获取天气预报,掌握团队的特点和行程安排中需 要注意的安全环节; 检查行程计划、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完备或妥当。 5.3.2 接团安全要求 a) b) c) d) e) f) g) h) i) j) 自觉遵章守法,严守国家秘密,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拒绝嫖娼、吸毒和赌博活动,严禁诱导和组织旅游者参与吸毒、淫秽、迷信或赌博活动; 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防止损坏或丢失,适时提醒旅游者保管好个人财物; 根据天气情况,提醒旅游者增减衣服,预防生病; 全程提醒旅游者紧跟团队,经常清点人数,防止旅游者走失和发生意外。途经警示牌或有安全 隐患区域时,应及时向旅游者发出警示,注意安全,避免误入; 带领旅游者参加潜水、探险、狩猎、滑雪、漂流、蹦级、登山、骑马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时,提 醒旅游者量力而行,建议购买相应的意外保险。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并协助进行安全措施 落实和监督;

pdf文档 DB22-T 1708-2012 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 吉林省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22-T 1708-2012 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 吉林省 第 1 页 DB22-T 1708-2012 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 吉林省 第 2 页 DB22-T 1708-2012 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 吉林省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26 13:44:43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