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300 G 93 备案号:34290-2012 吉 林 DB22 省 地 方 标 准 DB22/T 1525—2011 代替DB22/T 404—2005 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金属容器(罐体) 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s of normal pressure metal vessel (tank body) for liquid hazardous chemicals 2012-04-01 发布 吉林 省质量 技术 监督 局 2012-05-01 实施 发布 DB22/T 1525—2011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DB22/T 404—2005 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金属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 DB22/T 404—2005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范围 对本标准适用范围进行修改; ——材料 对 4.2.6 进行修改,增加 4.2.7 条; ——焊接工艺和焊工 对 5.2.6 条 a 进行修改; ——外观检验 增加 5.3.2 条中的 f、g、h、i、j、k、l、5.3.3 条、5.3.4 条、5.3.5 条、5.3.6 条; ——无损检测 修改 5.4.2 条,增加 5.4.3 条 a、b、c、d、e、f、g、h、i、j、k; ——严密性试验和充水试验 增加 5.5.2 条、5.5.3 条 e; ——检验 修改 6.1 条、6.2 条、6.3 条; ——取消原标准 8 章和 9 章; ——取消原附录 A、附录 B,改为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长春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由长春特种设备检验中心、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东辉、陈国栋、丁立波、陶国辉、苑利生、刘金鑫、张海涛、刘国峰、林 龙章、王世忠。 本标准所代替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22/T 404-2005 I DB22/T 1525—2011 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金属容器(罐体) 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金属容器(罐体)的定义、技术要求、制造、检验。 3 3 本标准适用于介质毒性为轻度罐体本身容积 200m -50000m 或介质毒性为极度或高度罐体本身容 3 3 积 200m -1000m ,工作压力为常压、工作温度为常温条件下,不同金属材质的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金 3 属容器(罐体)(以下简称常压储罐)的定期检验。小于 200m 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GBJ 128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 JB 4708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 JB/T 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JB/T 4735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罐体 tank body 由筒体、封头、入孔、注入口、卸料口等和其他必须设置的附件所构成的装贮液体危险化学品的 封闭容器的总成。 3.2 金属罐体 metal tank body 主要指用碳素钢、耐酸不锈钢、铝或铝合金板材所制作的罐体。 3.3 常压 normal pressure 工作压力不大于 72KPa。 3.4 常温 normal atmospheric temperature 在正常大气压下,金属罐体环境工作温度为-40℃~+50℃。 4 技术要求 1 DB22/T 1525—2011 4.1 设计 4.1.1 设计单位对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 4.1.2 常压储罐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a) 常压储罐的名称; b) 设计条件包括温度、压力、介质、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自然基础条件等,对有应力腐蚀 的倾向材料应注明腐蚀介质限定含量; c) 主要性能参数; d) 制造要求:主要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对有失效的材料应考虑工作介质的相容性,并注 明常压、储罐使用年限; e) 防腐蚀处理要求; f) 充水试验要求; g) 气密试验要求; h) 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 i) 常压储罐铭牌的位置; j) 如果是现场制造应提出现场制造的具体要求。 4.1.3 设计时,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密度小于水的密度时取水的密度,否则取实际值。 4.1.4 设计时,常压储罐应考虑足够的裕量。腐蚀裕量应根据预期的常压储罐使用寿命和介质对材料 的腐蚀速率确定,在进行结构设计时还应考虑局部腐蚀(以局部最恶劣情况考虑)的影响,以满足常 压储罐安全运行要求。 4.1.5 常压储罐的设计单位应向常压储罐的使用单位和制造(建造)、安装单位提供设计说明书,设 计图样以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4.1.6 对工艺参数,材料选用,制造工艺,检验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上述文件中加以详细说明。 4.1.7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常压储罐焊接接头系数取 1,其他常压储罐焊接接头系 数的选取应按照 JB/T4735 标准规定的有关要求。 4.1.8 设计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常压储罐或盛装易燃、 易爆介质常压储罐应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选用管法兰、垫片和紧固件。使用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为凸凹面或榫 槽面,并采用高颈对焊法兰、金属缠绕垫片和高强度螺栓组合。常压储罐管法兰、垫片和紧固件的设 计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常压储罐或盛装易燃、易爆 介质常压储罐接管与罐体应采用全焊透型式。 4.1.9 常压储罐贮存介质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时或不允许有微量泄露时,设计时应提出常压储罐 气密试验要求。 4.1.10 贮存腐蚀介质常压储罐所选用的制造材料应与贮存的腐蚀介质相适应。 4.2 材料 4.2.1 常压储罐所选用的材料和附件必须具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无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或有疑问时, 应将材料或附件送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2.2 常压储罐选材除考虑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外,还应考虑与介质的相容性,并符合 JB/T4735 标 准的有关要求。设计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常压储罐,不得选用 Q235A 系列镇静钢。 2 DB22/T 1525—2011 4.2.3 用于焊接的钢制常压储罐的材料其含碳量不应大于 0.25%,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 0.25%的钢材,应限定碳当量不大于 0.45%。 4.2.4 焊接材料(焊条、焊丝及焊剂)必须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质量证明应包括熔敷金属的 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低氢型焊条还应包括熔敷金属的扩散氢含量。无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或有疑问时, 应将焊接材料送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2.5 常压储罐所选用的金属板材,必须逐张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4.2.6 常压储罐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对罐体的材料代用, 原则上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 更批准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载。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仅限于 Q345R、 Q245R、Q235 系列钢板。 4.2.7 常压储罐底圈和第一圈罐壁的钢板,当厚度大于或等于 23mm 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 JB/T4730.3 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达到Ⅲ级标准为合格。对屈服点小于或等于 390MPa 的钢板,应取钢板张数的 20%进行抽查,当发现有不合格的钢板时,应逐张检查;对屈服点大于 390MPa 的钢板,应逐张检查。 5 制造 5.1 一般要求 5.1.1 常压储罐建造单位应建立常压储罐的质量保证体系,编制常压储罐质量保证手册,保证常压储 罐产品质量,企业的法人代表,必须对常压储罐制造质量负责。 5.1.2 现场组焊常压储罐竣工并经验收后,施工单位应交给用户第 7 章规定的资料。 5.1.3 常压储罐最终制造质量验收,应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机构的代表参加,并出具监检报告。 5.1.4 易燃、易爆液体储罐必须配备静电接地装置,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5.2 焊接工艺和焊工 5.2.1 常压储罐施焊前,施工单位应按 GBJ128、JB4708 的有关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5.2.2 焊接工艺所用焊接设备、仪表、仪器以及参数调节装置,应定期检定和校验。评定试件应由常 压储罐制造单位熟练焊接人员(不允许邀请外单位焊接)焊接。 5.2.3 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指导书经建造单位焊接工艺责任工程师审 核,总工程师批准,并存入技术档案。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应发给有关部门和焊工,焊接评 定技术档案长期保存,焊接工艺评定试样至少应保存 5 年。 5.2.4 施工单位首次使用的钢种,应根据钢号、板厚、焊接方法及焊接材料等,按国家现行的《焊接 型式试验》标准进行焊接性试验,以确定合适的焊接工艺。 5.2.5 焊接常压储罐的焊工,必须通过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操作 证书,并在有效期间内担任核准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 制造单位应建立焊工技术档案。 5.2.6 常压储罐的组焊要求 a)不宜采用十字焊缝; b)常压储罐上焊接临时吊耳和拉筋的垫板等,应采用与常压储罐相同或力学性能和焊接性能方面 相似的材料,并用相应的焊材及焊接工艺焊接。临时吊耳和拉筋的垫板割除后留下的焊疤必须 打磨平滑,应按图样规定进行渗透检测或磁粉检测,确保表面无裂纹等缺陷,打磨后的厚度不 3 DB22/T 1525—2011 小于该部位的设计壁厚; c)不允许强力组对。 5.2.7 常压储罐纵、环向焊接接头附近 50mm 处的指定部位,应打上焊工代号钢印,且采用罐体图记 录焊工代号,并将简图列入制造文件中提供给用户。 5.2.8 焊接接头返修的要求 a)应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返修方案; b)返修应编制详细的返修工艺,经焊接责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实施。返修工艺至少应包括缺陷产 生的原因、避免两次产生缺陷的技术措施,焊接工艺参数的确认、返修焊接工艺的制定、焊材 的牌号及规格,返修工艺编制人、批准人的签字; c)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宜超过 2 次。超过 2 次以上的返修,应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并应将返修的次数、部位、返修后无损检测结果和技术总负责人批准字样记入常压储罐制造文 件的报告中; d)返修的现场记录应详尽,其内容至少包括坡口形式尺寸、返修长度、返修工艺参数(焊接电流、 电弧电压、焊接速度、层间温度、焊材牌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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