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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150 B 41 备案号:35766-2013 吉 DB 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1632—2012 鱼类苗种产地检疫规程 The regulation for fish larvae quarantine in manufacturing areas 2012 - 12 - 17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01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1632—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教玉、刘革、孙占胜、刘丽晖、金钟、李海波、杜东博、张丽、刘晶、刘铁 钢、付强、孙振东、刘海晶。 I DB22/T 1632—2012 鱼类苗种产地检疫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鱼类苗种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 和检疫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淡水鱼类苗种产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15805.1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 第1部分:传染性胰脏坏死病毒(IPNV) GB/T 15805.2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 第2部分: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毒(IHNV) GB/T 15805.3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 第3部分: 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病毒(VHSV) GB/T 15805.5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 第5部分:鲤春病毒血症病毒(SVCV) GB/T 15805.6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 第6部分:杀鲑气单胞菌 GB/T 18652 致病性嗜水气单胞菌检验方法 SC/T 7014 水生动物检疫实验技术规范 SC/T 7103 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 SN/T 1674 锦鲤疱疹病毒(KHV)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疫病 Epidemic disease 主要指生物性病原引起的水生动物群发性疾病,包括水生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3.2 产地检疫 Quarantine in manufacturing areas 在水生动物及水生动物生产地区进行的检疫。 4 检疫项目及检疫范围 1 DB22/T 1632—2012 检疫项目包括需向OIE申报的疫病和现在或将来对水生动物养殖业有影响的疫病。本标准涉及的检 疫项目为根据疫病的地理分布、危害水生动物的种类结合吉林省主要水产养殖品种制定。 注:产地检疫根据不同品种的易感性每年至少进行1次。 4.1 临床检疫项目及检疫范围 临床检疫包括感官检疫和解剖镜检,为所有受检鱼类苗种必检项目。检疫项目主要为我省常见多发 的寄生虫性疾病,包括小瓜虫病、黏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 4.2 实验室检疫项目及检疫范围 实验室检验项目根据样品品种及来源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见表1。 表1 鱼类苗种产地检疫实验室检疫项目 疫病分类 检疫项目 病原 检疫范围 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 嗜水气单胞菌 淡水鱼类 杀鲑气单胞菌 杀鲑气单胞菌 淡水鱼类 鲤春病毒血症 鲤春病毒(SVCV) 鲤、锦鲤 锦鲤疱疹病毒 锦鲤疱疹病毒(KHV) 鲤、锦鲤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毒(IHNV) 鲑鳟鱼 传染性胰脏坏死 传染性胰脏坏死病毒(IPNV) 鲑鳟鱼 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病 出血性败血症病毒(VHSV) 鲑鳟鱼 细菌性疫病 病毒性疫病 5 检疫程序 5.1 申报点设置、申报受理及查验 5.1.1 产地检疫申报点设置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 设置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5.1.2 申报受理 5.1.2.1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 报单。 5.1.2.2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 理。受理的,指定水生动物疾病防控中心派出官方兽医(水生动物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 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5.1.3 查验 5.1.3.1 相关资料的查验 2 DB22/T 1632—2012 官方兽医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及 核查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不具备《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水 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不予检疫。 5.1.3.2 生产设施的查验 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相关规定。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用药、 疫苗等疾病防治以及卫生管理等情况,核实养殖场过去 12 个月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5.2 实验用水 5.2.1 5.2.2 5.2.3 5.2.4 内脏检验用水应为 0.65%生理盐水。 水浸片制备、培养基制备及体外检验用水应符合 GB/T 6682 中三级水的规格。 聚合酶链式反应实验(PCR)测定用水应符合 GB/T 6682 中二级水的规格, 病毒接种及细胞培养用水应符合 GB/T 6682 中一级水的规格。 5.3 组批规则 同一水产养殖场内,品种、养殖时间、养殖条件相同的为同一批次。 5.4 采样方法 采样方法按SC/T 7103的要求执行。 5.5 采样数量 对有症状的动物,挑选至少10条濒死的个体;对无症状的动物,随机取样,采样数量应按SC/T 7103 的要求执行。 表2 水生动物采样数量 种类 采样数量/尾 鱼苗 150 批量货物的总数 采样个数 ≤250 23 251~500 25 501~1000 26 1001~10000 27 >10000 30 鱼种 5.6 样品的运送 根据检测对象确定送样方式 5.6.1 活体送样 按鱼和水1:10的比例将鱼和水(鱼和水体积约占塑料袋体积的1/3)放入塑料袋中,充足氧气后活体 运送至检验室处理。 3 DB22/T 1632—2012 5.6.2 低温保存送样 将被测样品置于无菌瓶中4℃下保存,送至实验室,24 h内检验。采用PCR方法检验的样品,如果要 运输超过24 h,用95%酒精保存,酒精的用量与样品的比例为8:1,48 h内检验。 5.6.3 组织样品送样 将被测样品的组织放入运送液运送到实验室,按照 1 份组织至少要加 5 份的运送液,运送时间超 过 12 h 时, 加 5%~10%血清或白蛋白病毒稳定剂。 运送液组成: 细胞培养基或 Hank's 基础盐溶液(HBSS)、 庆大霉素 1000 IU /ml 或青霉素 800 IU/ml、双氢链霉素 800 IU/ml,抗真菌 Mycostatin 或 Fungizone 400 IU/ml。 5.7 采样记录 5.7.1 现场采样人员应严格按照采样要求进行现场采集,并填写《现场采样记录表》(参见附录 A)。 5.7.2 《现场采样记录表》一式三份,一份留被采样单位,一份随同样品送转或由采样人员带回承检 单位,一份寄(交)检疫任务下达部门。 5.8 检疫方法 5.8.1 症状检查 5.8.2 水中活动情况 应按SC/T 7014的要求执行。 5.8.3 鱼体感官检查 应按SC/T 7014的要求执行。 5.8.4 解剖、镜检 解剖、镜检方法见表3. 表3 解剖、镜检方法 品种 检验部位 体表 鳃 鱼 检验方法 用解剖刀在病灶处刮取少许粘液(含鳞片)置于载玻片上,滴 1-2 滴清水,盖上盖玻片,于 镜下检查。若发现体表有白点或胞囊,压碎后置于显微镜下镜检。 用剪刀将左右两边的鳃完整地取出,分开放在培养皿内,作好左右标记,用镊子镊取一小 块鳃丝,放在载玻片上,滴入适量清水盖上盖玻片,于显微镜下镜检。 解剖鱼体,注意不要将内脏剪破,从肛门处向上沿腹楞剖开鱼体。再用剪刀把靠咽喉部的 类 前肠及肛门的后肠剪断,取出整个内脏置于解剖盘中。仔细观察有无腹水,肝、脂肪、脾、 内脏 胆、鳔、性腺、肠道、肾、心脏、脑、脊髓、肌肉等的颜色、大小有无变化,分别取前、 中、后三段肠壁上的少许粘液,或取下肠壁上的小白点置于载玻片上,滴入适量 0.65%生 理盐水,加盖玻片,于显微镜下镜检。 5.8.5 寄生虫鉴定及计数 4 DB22/T 1632—2012 5.8.5.1 寄生虫镜检 应按SC/T 7014的要求执行。 5.8.5.2 寄生虫计数 小型寄生虫数量可按在高倍镜一个视野下发现1 个-20 个虫体记“+”,21 个-50 个时记“+ +”, 51 个以上时记“+ + +”。大型寄生虫数量在50 个以下以数字说明,50 个以上说明估计数字。同一玻 片以3 个视野的平均数为准。 5.8.6 细菌、病毒分离与鉴定 细菌、病毒的分离与鉴定按相应疫病检测标准操作。见表4 表4 细菌、病毒分离与鉴定方法 疫病分类 检疫项目 检疫方法来源 淡水鱼细菌出血性败血症 GB/T 18652 致病性嗜水气单胞菌检验方法 杀鲑气单胞菌 GB/T 15805.6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 第 6 部分 鲤春病毒血症 GB/T 15805.5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 第 5 部分 锦鲤疱疹病毒 SN/T 1674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 GB/T 15805.2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 第 2 部分 传染性胰脏坏死 GB/T 15805.1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 第 1 部分 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病 GB/T 15805.3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 第 3 部分 细菌性疫病 病毒性疫病 6 检疫合格判定标准 6.1 该养殖场近三年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6.2 感官检验与临床检疫合格 6.2.1 感官检验 鱼体健康,游动正常,无鱼病症状。鱼体具本种鱼类所固有色泽和光泽;体态匀称,体形正常,无 畸形;有鳞的鱼种鳞被完整,鳞片紧密。 6.2.2 临床检疫 寄生虫不得超过+。 6.2.3 本规程规定需要经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细菌、病毒性疫病检测致病性微生物均不得 检出。 7 检疫结果处理 7.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 DB22/T 1632—2012 7.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7.2.1 可以治疗的,诊疗康复后可以重新申报检疫。 7.2.2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水生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 例》和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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