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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ICS 13.220.20 C 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95—2007 代替GA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Service and scrap rules for fire extinguishers 200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要求 5 维修条件 6 维修技术要求 7 报废规定 8 试验方法 9 检验规则· GA 95-2007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 的。 本标准是参考IS011602-2:2000E)《消防一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 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 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一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一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 一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 一一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 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一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 一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 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 屈励、周鹏、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A 95-1995。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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