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1.080.10 CCS A 22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334—2020 代替 DB11/T 334—2006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规范 通则 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English for Public Signs General Rules 2020 - 12 - 24 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04 - 01 实施 发 布 DB11/T 334—2020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2 5 译写要求和方法..................................................................... 2 6 书写要求........................................................................... 4 附录 A(资料性) 通用类服务信息英文译法示例 .......................................... 6 附录 B(资料性) 安全提示信息英文译法示例 ........................................... 19 附录 C(资料性) 政务服务信息英文译法示例 ........................................... 23 I DB11/T 334—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是 DB11/T 334《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规范》的《通则》部分,DB11/T 334 已经发 布了以下部分: ——通则; ——第 1 部分:交通; ——第 2 部分:文化旅游; ——第 3 部分:商业金融; ——第 4 部分:体育; ——第 5 部分:医疗卫生。 本文件代替 DB11/T 334—2006。与 DB11/T 334—2006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 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删除了“功能设施”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场所和机构名称”“专名”“通名”“公共服 务信息”的术语和定义(见 3.1、3.2、3.3、3.4,2006 年版的 3.1); b) 增加了“总体要求”一章,并将 2006 年版的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第 4 章,2006 年版的 4.1、4.2); c) 修改了章标题的名称,将“一般要求”更改为“译写要求和方法”(见第 5 章,2006 年版 的第 4 章); d) 增加了“场所和机构名称”的译写要求和方法,并将 2006 年版的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 5.2.1,2006 年版的 4.3、4.4、4.5、4.6); e) 增加了“公共服务信息”的译写要求和方法,并将 2006 年版的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 5.2.2, 2006 年版的 4.8、4.9); f) 删除了“特殊情况”的一般要求(见 2006 年版的 4.10); g) 增加了“译写方法示例”章节(见 5.3); h) 增加了“书写要求”一章,并将 2006 年版的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第 6 章,2006 年版的 4.7); i) 将“规范性附录 A”调整为“资料性附录 A”(见附录 A,2006 年版的附录 A); j) 增加了附录 B 和附录 C(见附录 B 和附录 C)。 本文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明明、黄庆、杨永林、戴曼纯、Michael Crook、陈平、Holly Snape、黄芳、 周国豪、王翀、郝蕊、柴瑛、刘四元、罗洪燕、张小琴。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T 334—2006。 II DB11/T 334—2020 引 言 2020 年 7 月 1 日,《北京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这是我市首部规范公共场所 外语标识的政府规章,标志着我市规范外语标识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本文件是 DB11/T 334《公共场 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规范》的《通则》部分,是《北京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配套的专业技术 支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符合我国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公共场所 外语标识管理规定》,在首先使用我国语言文字的前提下进行。 DB11/T 334 拟由以下部分构成: ——通则; ——第 1 部分:交通; ——第 2 部分:文化旅游; ——第 3 部分:商业金融; ——第 4 部分:体育; ——第 5 部分:医疗卫生; ——第 6 部分:教育; ——第 7 部分:邮政电信; ——第 8 部分:餐饮住宿。 III DB11/T 334—2020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规范 通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翻译的总体要求、译写要求和方法、书写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公共场所、机构名称和公共服务信息的英文译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6159 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GB/T 30240.1—2013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 第1部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30240.1—2013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场所和机构名称 names of public places and institutions 公共场所中具有对外服务功能的场所、经营机构、管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的名称。 [来源:GB/T 30240.1—2013,3.1,有修改] 3.2 专名 specific names 场所和机构名称中用于与同类别、同属性的其他场所或机构相区别,具有唯一性特征的部分。 [来源:GB/T 30240.1—2013,3.2,有修改] 3.3 通名 generic names 场所和机构名称中标示场所或机构的类别和属性,不具有唯一性特征的部分。 [来源:GB/T 30240.1—2013,3.3,有修改] 3.4 1 DB11/T 334—2020 公共服务信息 public service information 为满足人们活动需要,在公共场所提供的功能设施及服务信息、警示警告信息、限令禁止信息、指 示指令信息和说明提示信息。 [来源:GB/T 30240.1—2013,3.4,有修改] 4 总体要求 4.1 规范性 4.1.1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应符合英文使用规范以及英文公示语的文体要求。 4.1.2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应准确表达我国语言文字原文的含义。 4.1.3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应根据信息的内容和意图等意译,使用英语国家同类信息的习惯用 语。如:油漆未干译作Wet Paint。 4.2 服务性 4.2.1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应根据对外服务的实际需要进行。 4.2.2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内容应通俗易懂、简洁明了,突出核心信息,避免冗余信息。采用 缩写形式应符合国际惯例,避免使用生僻的词语和表达方法。 4.3 文明性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应用语文明,不应出现有损我国和他国形象或有伤民族感情的词语,也 不应使用带有歧视色彩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译法,不应含有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 容。 5 译写要求和方法 5.1 译写要求 5.1.1 党政机关名称的英文译写用于对外交流,不应用于机关名称标牌。 5.1.2 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应符合我国语言文字和地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台、 站、港、场,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根据对外交流和服务的需要,可 以用英文对其含义予以解释。 5.1.3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在GB/T 10001.1中已经规定了相应的图形符号时,应首先按照标准的规定使 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使用国际通用标识符号或图标的,可不提供英文译写。 5.1.4 公共服务设施上的场所和机构名称应区分专名、通名、修饰或限定成分,分别使用汉语拼音和 英文进行拼写或翻译。汉语拼音的使用应符合GB/T 16159的规定。 5.2 译写方法 5.2.1 场所和机构名称 5.2.1.1 专名 5.2.1.1.1 专名一般使用汉语拼音拼写。如:阜外医院译作Fuwai Hospital,潭柘寺译作Tanzhe Temple。 2 DB11/T 334—2020 5.2.1.1.2 来源于英文的专名,直接使用原文。如:香格里拉饭店译作Shangri-La Hotel,国家奥林匹 克体育中心译作National Olympic Sports Center。 5.2.1.1.3 有实际含义,并需要向服务对象特别说明其含义的专名,可使用英文翻译。如:故宫博物 院译作Palace Museum。 5.2.1.2 通名 5.2.1.2.1 通名一般使用英文翻译。如:中国人民大学译作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华联超市译 作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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