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1.080.10 CCS A 22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334.2—2020 代替 DB11/T 334.2—2006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规范 第 2 部分:文化旅游 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English for Public Signs Part 2: Culture and Tourism 2020 - 12 - 24 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04 - 01 实施 发 布 DB11/T 334.2—2020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译写要求和方法..................................................................... 1 附录 A(资料性) 文化旅游服务信息英文译法示例 ........................................ 3 附录 B(资料性) 旅游景区景点名称和特色旅游商品名称英文译法示例 ..................... 17 附录 C(资料性) 文化场馆和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名称英文译法示例 ......................... 19 I DB11/T 334.2—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是 DB11/T 334《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规范》的第 2 部分,DB11/T 334 已经发布了 以下部分: ——通则; ——第 1 部分:交通; ——第 2 部分:文化旅游; ——第 3 部分:商业金融; ——第 4 部分:体育; ——第 5 部分:医疗卫生。 本文件代替 DB11/T 334.2—2006,与 DB11/T 334.2—2006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修改了对“范围”的陈述(见第 1 章,2006 年版的第 1 章); b) 增加了章节“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 c) 删除了章节“术语和定义”对“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定(见 2006 年版的第 2 章); d) 增加了第 3 章(见第 3 章); e) 删除了章节“分类”(见 2006 年版的第 3 章); f) 修改了章名称“具体要求”,将其命名为“译写要求和方法”,并将 2006 年版的有关内 容更改后纳入(见第 4 章,2006 年版的第 4 章); g) 删除了“警示提示信息”“功能设施信息”“专名”“经营类信息”的具体要求(见 2006 年版的 4.1、4.2、4.4、4.5); h) 增加了“文化旅游服务信息”的译写要求和方法(见 4.2.2); i) 增加了“译写方法示例”章节(见 4.3); j) 将“规范性附录 A”调整为“资料性附录 A”(见附录 A,2006 年版的附录 A); k) 增加了附录 B 和附录 C(见附录 B 和附录 C)。 本文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园 林绿化局、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明明、黄庆、杨永林、戴曼纯、Michael Crook、陈平、黄芳、王翀、周国 豪、郝蕊、柴瑛、刘四元、罗洪燕、张小琴。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T 334.2—2006。 II DB11/T 334.2—2020 引 言 2020 年 7 月 1 日,《北京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这是我市首部规范公共场 所外语标识的政府规章,标志着我市规范外语标识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本文件是 DB11/T 334《公 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规范》的第 2 部分《文化旅游》,是《北京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 配套的专业技术支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符合我国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 《北京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在首先使用我国语言文字的前提下进行。 DB11/T 334 拟由以下部分构成: ——通则; ——第 1 部分:交通; ——第 2 部分:文化旅游; ——第 3 部分:商业金融; ——第 4 部分:体育; ——第 5 部分:医疗卫生; ——第 6 部分:教育; ——第 7 部分:邮政电信; ——第 8 部分:餐饮住宿。 A ——DB11/T 334.3—2006。 III DB11/T 334.2—2020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规范 第 2 部分:文化旅游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文化旅游领域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要求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文化旅游场所公共服务设施上用于对外交往和服务的各类服务信息、旅游景区 景点名称、文化场馆和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名称的英文译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6159 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GB/T 30240.1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 第1部分:通则 GB/T 30240.3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 第3部分:旅游 DB11/T 334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规范 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文化旅游场所 cultural venue and tourist site 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国际交流和宣传教育等功能,具备相应文化旅游服务设施并 提供相应文化旅游服务,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的独立管理区。 注:文化旅游场所包括文化场所和旅游场所。文化场所包括博物馆(院)、图书馆、影视剧院、会场展馆等相关文 化机构。旅游场所包括面向公众开放以供游览的风景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寺庙观堂、主题公园、森林公园、 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等,以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景区景点。 4 译写要求和方法 4.1 译写要求 4.1.1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在 GB/T 10001.1 中已经规定了相应的图形符号时,应首先按照标准的规定 使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使用国际通用标识符号或图标的,可不提供英文译写。 1 DB11/T 334.2—2020 4.1.2 文化和旅游领域公共场所中文标识采用英文译写时,英文单词的大小写应符合 DB11/T 334 的 规定;采用汉语拼音标注时,拼写应符合 GB/T 16159 的规定。 4.2 译写方法 4.2.1 文化旅游场所名称 4.2.1.1 山译作Mountain或Hill,已经习惯使用Mount的可继续沿用;山脉译作Mountains。河译作 River,湖译作Lake。 4.2.1.2 佛教的寺、庙译作Temple;道教的宫、观、庙译作Daoist Temple,在特指某一宫、观、庙 时,Daoist也可以省略;藏传佛教寺庙译作Lama Temple;清真寺译作Mosque;教堂译作Church。 4.2.1.3 佛塔译作Pagoda,舍利塔译作Dagoba或Stupa。 4.2.1.4 亭、台、楼、阁、榭、阙可使用汉语拼音转写标注。对外服务中需要使用英文予以解释的, 亭、阁译作Pavilion,楼译作Tower,台译作Terrace或Platform。 4.2.1.5 动物园译作Zoo,如:北京动物园译作Beijing Zoo。植物园译作Botanical Garden,如:北京 植物园译作Beijing Botanical Garden。 4.2.1.6 牌楼译作Memorial Archway。 4.2.1.7 朝代名使用汉语拼音标注,但朝代名中包含的方位词应译成英文,如:汉朝译作Han Dynasty, 西汉译作Western Han Dynasty。首次出现时括注公元起止年代,如:汉朝译作Han Dynasty (202 BC−220 AD)。 4.2.1.8 博物馆(院)译作Museum,如:中国国家博物馆译作National Museum of China。美术馆、 艺术馆译作Art Gallery或Art Museum,如:中国美术馆译作National Art Museum of China。具有展示、 陈 列 功 能 的 场 馆 译 作 Exhibition Center 或 Exhibition Hall , 如 : 北 京 国 际 展 览 中 心 译 作 Beijing International Exhibition Center。 4.2.1.9 故居译作Former Residence,如:茅盾故居译作Former Residence of Mao Dun。 4.2.1.10 剧场、剧院、舞台、戏院、戏苑等均译作Theater,音乐厅译作Concert Hall,影院译作Cinema, 文化馆译作Cultural Center。 4.2.2 文化旅游服务信息 4.2.2.1 文物一般译作Cultural Heritage,专指古董时也可译作Antique。文物复制品译作Replica,模 型译作Model,根据展出的复制品和模型数量选择使用单复数。 4.2.2.2 剧场、剧院、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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