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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委会会刊 2020年第4期 (二)渔业船舶建造单位为未取得建造、更新指标的渔业 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船舶所有人新建、更新渔业船舶或者将非海洋捕捞渔船改造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造成严重 为海洋捕捞渔船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了相应的处分: 总第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规定发放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指标、更新指标的; (三)有渔业船舶建造、更新指标,但未经渔业船舶检验 (二)违反规定发放渔业船舶检验、登记证书的; 机构受理初次检验,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控自开工新建、更新、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导致本行政区 改造渔业船舱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域未检验、登记的渔业船舶增加,渔业生产秩序混乱的; 以下罚款。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私舞彝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挡自改变渔业船舶主机功率、载重线或者 第七章附则 主尺度的,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合义是: 第四十三条渔业船舶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或 (一)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 者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擅自下水 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给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自然港湾 航行、作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以及综合港的渔业港区,包括陆域、水域、岸线等。 第四十四条休闲渔业船舶未经检验、登记,从事休闲 (二)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经营活动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三)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和为渔业生产 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 服务的船舶。包括:1.捕捞船、养殖船等渔业生产船;2.水产 继续违法经营的,没收船舶。 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等渔业生产辅助船:3.渔业 第四十五条雇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非职务船员上船作 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驳船等 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船舶经营者限期清退,并 渔业生产服务船和渔政船、渔监船等公务船。 按照每雇用一人罚款一千元的标准对船舶经营者了以处罚。 (四)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等与 第四十六条渔业船舶超越核定的航区航行和生产作 渔业有关的休闲活动的船舶。 业,或者违章搭客、装载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立 (五)渔港设施,是指渔港的防波堤、防沙堤、防潮堤、护 即故正,对船长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岸堤、码头、通讯、助航、导航标志等设施。 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1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月 25日浙江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 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2月24日浙 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农村集 体资产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二章养殖业 目录 第三章捕捞业 第一章总则 第四章 渔业环境保护 301浙江人大公揽购 常委会会刊 ★ 2020年货 第五章水产品质量安全 滩涂,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 第4期 第七章法律责任 水产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产养殖规划,经同级发展 改革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总第98期 第一章总则 水产养殖规划应当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 和自然承载能力,确定合理的养殖种类、容量、方式等内容。 利用,维护造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单安全,促进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 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 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养殖证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难涂以及国家规定 申领养殖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渔业生产 (一)申请养殖的范围符合水域综合利用规划; 活动.应薄守本条例。 (二)养殖品种、规模和方式等符合水产养殖规划;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 (三)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增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加资金投入,提高渔业科技水平,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业行政主普部门应当对中请人提 产品质量监警管理和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 供的材料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 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府批准,核发养殖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养殖证,并书 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村民委员会、渔 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对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养殖便用许可,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当优先安排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 行政区域渔业管理.作。跨行政区域的.田共同的上级渔业 (一)主要依靠其毗邻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涂维持基本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生活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争养殖业的: 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因水域综合利用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 第五条具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域、滩途的。 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渔政 第十一条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 渔港监督管理职责。 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 渔政检查人员对渔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按 从事养殖生产,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业行政主管部 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 门申领养殖证。对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本 第六条渔业生产者应当逆守水产品质安全和安全 级人民政府应当核发养殖证。 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渔业环 第十二条养殖生产者应当按照养殖证载明的养殖范 境,促进渔业资源增殖,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确保生产 用、品种、规模、方式和期限进行养殖生产 安全: 第十三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所有的 第七条 鼓励渔业生产者依法成立或者参加渔业专业 水域、滩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征收或者征用集体所 合作组织。 有主地的规定办理。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第二章养殖业 全民所有的水域、滩徐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渔业、 第十四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 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上一级水域综合利用规划编制本 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 行政区域的水域综合利用规划,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 生产,但自育自用的水产苗种除外。 谢江人大公组版【31 常委会会刊 ★ 2020年第4期 的职责: 第三章捕捞业 渔业船舶作为单独的生产作业单位,船长对渔业船舶的 第十五条招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 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顶安全作业制 总第98 政、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发展 度和规程,并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 远洋捕捞业, 第二十三条渔业船舶上的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合理 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停泊和作 调节近海捕捞能力,严格控制沿岸渔场和江河湖泊的捕捞强 业安全。 度。 渔业船舶上的作业人员有权依据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对 第十六条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实 渔业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在安全隐患未排除 行捕捞限额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另 时,有权拒绝上船作业。 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大中型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信息 第十七条海洋捕捞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控制。制 系统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鼓励小型渔业船铂 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捕 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 捞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分配 第二十五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资 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金,建立渔船海上救助专项资金,用于渔业船舶海上救助。 第十八条从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当地渔业生产者建立非商 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未取得捕 业性渔业互助保障组织,鼓励渔业生产者对船舶、船员或者 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 养殖水产品进行非商业性互保, 捕捞的许可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许可权限的具体划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
法律法规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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