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1999
年
6
月
1
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
年
8
月
19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
办法
〉
的决定
》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0
年
9
月
17
日上海市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
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
》
第二次修正
2014
年
6
月
19
日上海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20
年
9
月
25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
关于
修改
〈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的决定
》
第三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
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
、
副主任
、
委员
三至七人组成
,
其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
村民委员会主任
、
副主任和委员
,
由本村登
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
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不得指定
、
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
成员
。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
,
应当有妇女成员
。
村
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关系或者直系亲
属关系
。
第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
,
不分民族
、
种族
、
性别
、
职业
、
家庭出身
、
宗教信仰
、
教育程
度
、
财产状况
、
居住期限
,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
;
但是
,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
依法支
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
届满
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
不能按时举行换届选举的
,
由村民委员会
提出延期理由及延长期限
,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
民代表会议同意
,
乡
、
镇人民政府审查
,
区人民
政府批准
,
可以延期选举
。
延期选举的
,
由区民
政部门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
统一部署
。
区人民政府成立选举工作领导小
组
,
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工作
。
市和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
选举工作
。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
,
乡
、
镇
人民政府成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
具体指导
、
帮
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
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制定本乡
、
镇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工作计划
,
确定选举日程
;
(
二
)
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
、
法规
;
(
三
)
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
(
四
)
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举报和来信
来访
;
(
五
)
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
65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
由村民选举
委员会主持
。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
、
委员七
至九人组成
,
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
。
村
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
、
村民代表会议
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
成员候选人的
,
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或者其他原因出缺的
,
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
补
,
也可以另行推选
。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依法拟订选举工作方案
,
提请村民会
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
(
二
)
开展选举的宣传
、
发动工作
;
(
三
)
拟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
(
四
)
公布选举日
、
投票地点和时间
;
(
五
)
组织村民登记
,
审查村民的选举资
格
,
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
(
六
)
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村民
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
,
或者组
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
会成员
;
(
七
)
主持投票选举
,
公布选举结果
,
并报
乡
、
镇人民政府备案
;
(
八
)
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
;
(
九
)
总结选举工作
,
整理
、
建立选举工作
档案
;
(
十
)
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
(
十一
)
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
,
自组成
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
会完成工作移交之日止
。
第九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的年
龄以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
村民年满十
八周岁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准
。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
,
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
登记
,
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
(
一
)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
(
二
)
户籍在本村
,
不在本村居住
,
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
(
三
)
户籍不在本村
,
在本村合法稳定居住
一年以上
,
本人申请参加选举
,
并且经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
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户籍所在村
,
本人户籍
未迁入
,
申请在配偶户籍所在村参加选举的
;
或
者对本村集体经济依法享有权益的原村民
,
本
人申请参加选举的
,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
,
可
以予以登记
。
已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
不得再参加其他
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
第十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
应当
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
,
应
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
申诉
,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并公布处理结果
。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由本村登记参加选
举的村民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
》
的规定直接选举产生
,
具体方式由村民会
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
第十二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通过投票
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
、
副主任和委员候选
人
,
均以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
。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
日的五日以前
,
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
村民委员会主任
、
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
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
。
村民委员会委员的
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
具体
差额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拟订选举工作方案
时规定
。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公
开
、
公平
、
公正的原则帮助村民了解村民委员会
成员候选人
,
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
,
由候
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
,
回答村民提出的问
题
,
但是在选举日应当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以
前
,
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
(
一
)
拟定监票人和发票
、
唱票
、
计票
、
代书
75
2020
年第十一号
(
总第
314
号
)工作人员
;
(
二
)
公布投票时间
,
印制选票
;
(
三
)
设立选举会场
、
投票站
;
(
四
)
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委托的投
票人
;
(
五
)
其他选举事务工作
。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
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和发票
、
唱票
、
计票
、
代书
工作人员
。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
,
采取无记名
投票方法
。
可以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一次投
票选举主任
、
副主任和委员
;
也可以分次投票选
举主任
、
副主任和委员
。
主任
、
副主任不得由当
选的委员推选产生
。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
出发
,
选举奉公守法
、
品行良好
、
公道正派
、
热心
公益
、
乐于奉献
、
身体健康
、
具有一定文化水平
和工作能力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
第十六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
选举期
间因外出或者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
,
可以
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
每
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的委托投票不得超
过三人
。
接受委托投票的村民不得再委托其他
村民投票
。
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
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
村民选
举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委托投票证
,
并在选举日
二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
禁止投票现场临时
委托的行为
。
第十七条
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
密写票处和公共代写处
,
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
写选票的
,
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
选人可以投赞成票
,
可以投反对票
,
可以另选他
人
,
也可以弃权
。
第十八条
投票结束后
,
投票站的选举工
作人员应当立即将投票箱集中到选举会场统一
启封
,
公开唱票
、
计票
。
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向村民公布
。
第十九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
,
有登记参加
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
,
选举有效
。
收回的票
数
,
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
多于投票人
数的无效
。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
,
等于或者少于应选
名额的为有效票
,
多于应选名额的为废票
。
第二十条
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赞
成票的
,
始得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
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
超过应选名额时
,
以得票多的当选
。
如遇票数
相等
,
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
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
员再次投票
,
以得票多的当选
。
第二十一条
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法律法规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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