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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1999 年 6 月 1 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 年 8 月 19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 办法 〉 的决定 》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0 年 9 月 17 日上海市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 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 》 第二次修正   2014 年 6 月 19 日上海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20 年 9 月 25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 关于 修改 〈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的决定 》 第三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 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 、 副主任 、 委员 三至七人组成 , 其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 村民委员会主任 、 副主任和委员 , 由本村登 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 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不得指定 、 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 成员 。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 , 应当有妇女成员 。 村 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关系或者直系亲 属关系 。 第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 , 不分民族 、 种族 、 性别 、 职业 、 家庭出身 、 宗教信仰 、 教育程 度 、 财产状况 、 居住期限 ,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 ; 但是 ,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 依法支 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 届满 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 不能按时举行换届选举的 , 由村民委员会 提出延期理由及延长期限 ,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 民代表会议同意 , 乡 、 镇人民政府审查 , 区人民 政府批准 , 可以延期选举 。 延期选举的 , 由区民 政部门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 统一部署 。 区人民政府成立选举工作领导小 组 , 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工作 。 市和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 选举工作 。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 , 乡 、 镇 人民政府成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 具体指导 、 帮 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 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制定本乡 、 镇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工作计划 , 确定选举日程 ; ( 二 ) 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 、 法规 ; ( 三 ) 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 ( 四 ) 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举报和来信 来访 ; ( 五 ) 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 65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 由村民选举 委员会主持 。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 、 委员七 至九人组成 , 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 。 村 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 、 村民代表会议 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 成员候选人的 , 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或者其他原因出缺的 , 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 补 , 也可以另行推选 。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依法拟订选举工作方案 , 提请村民会 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 ( 二 ) 开展选举的宣传 、 发动工作 ; ( 三 ) 拟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 ( 四 ) 公布选举日 、 投票地点和时间 ; ( 五 ) 组织村民登记 , 审查村民的选举资 格 , 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 ( 六 ) 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村民 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 , 或者组 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 会成员 ; ( 七 ) 主持投票选举 , 公布选举结果 , 并报 乡 、 镇人民政府备案 ; ( 八 ) 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 ; ( 九 ) 总结选举工作 , 整理 、 建立选举工作 档案 ; ( 十 ) 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 ( 十一 ) 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 , 自组成 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 会完成工作移交之日止 。 第九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的年 龄以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 村民年满十 八周岁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准 。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 , 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 登记 , 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 ( 一 )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 ( 二 ) 户籍在本村 , 不在本村居住 , 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 ( 三 ) 户籍不在本村 , 在本村合法稳定居住 一年以上 , 本人申请参加选举 , 并且经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 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户籍所在村 , 本人户籍 未迁入 , 申请在配偶户籍所在村参加选举的 ; 或 者对本村集体经济依法享有权益的原村民 , 本 人申请参加选举的 ,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 , 可 以予以登记 。 已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 不得再参加其他 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 第十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 应当 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 , 应 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 申诉 ,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并公布处理结果 。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由本村登记参加选 举的村民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 》 的规定直接选举产生 , 具体方式由村民会 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 第十二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通过投票 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 、 副主任和委员候选 人 , 均以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 。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 日的五日以前 , 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 村民委员会主任 、 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 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 。 村民委员会委员的 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 具体 差额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拟订选举工作方案 时规定 。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公 开 、 公平 、 公正的原则帮助村民了解村民委员会 成员候选人 , 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 , 由候 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 , 回答村民提出的问 题 , 但是在选举日应当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以 前 , 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 ( 一 ) 拟定监票人和发票 、 唱票 、 计票 、 代书 75 2020 年第十一号   ( 总第 314 号 )工作人员 ; ( 二 ) 公布投票时间 , 印制选票 ; ( 三 ) 设立选举会场 、 投票站 ; ( 四 ) 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委托的投 票人 ; ( 五 ) 其他选举事务工作 。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 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和发票 、 唱票 、 计票 、 代书 工作人员 。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 , 采取无记名 投票方法 。 可以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一次投 票选举主任 、 副主任和委员 ; 也可以分次投票选 举主任 、 副主任和委员 。 主任 、 副主任不得由当 选的委员推选产生 。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 出发 , 选举奉公守法 、 品行良好 、 公道正派 、 热心 公益 、 乐于奉献 、 身体健康 、 具有一定文化水平 和工作能力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 第十六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 选举期 间因外出或者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 , 可以 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 每 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的委托投票不得超 过三人 。 接受委托投票的村民不得再委托其他 村民投票 。 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 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 村民选 举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委托投票证 , 并在选举日 二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 禁止投票现场临时 委托的行为 。 第十七条   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 密写票处和公共代写处 , 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 写选票的 , 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 选人可以投赞成票 , 可以投反对票 , 可以另选他 人 , 也可以弃权 。 第十八条   投票结束后 , 投票站的选举工 作人员应当立即将投票箱集中到选举会场统一 启封 , 公开唱票 、 计票 。 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向村民公布 。 第十九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 , 有登记参加 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 , 选举有效 。 收回的票 数 , 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 多于投票人 数的无效 。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 , 等于或者少于应选 名额的为有效票 , 多于应选名额的为废票 。 第二十条   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赞 成票的 , 始得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 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 超过应选名额时 , 以得票多的当选 。 如遇票数 相等 , 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 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 员再次投票 , 以得票多的当选 。 第二十一条   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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