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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9年11月27 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北京市生活垃圾 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 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 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按照本条例规定 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 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 行管理。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加强 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 障、科技支撑,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 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 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四条 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 -2-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 标,制定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统筹设施规划布局, 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 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 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 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 本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可以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固定桶 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 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街道办 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 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 辖区内单位和个 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 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 协调、统筹规划、督促 指导和检查考核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 集、运输、处理和 再生资源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 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 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 少生活垃圾产生,承担 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有权对违反 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 举 -3-报。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开展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发 挥 示范引 导作用。 第七条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 企业事 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提供安全 并符合环境保 护要求的服务。 本市制定鼓励政策,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 清扫、收集、 运输、处理及循环利用 等领域。 第八条 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费 、少排放少付费 ,混合垃圾 多付费 、分类垃圾少付费 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 费、分类计价、 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 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 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 会同市城 市管理、财政等部门 制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 费。 第九条 本市坚持高标准建设、高水平 运行生活垃圾处理设 施,采用先进技术,因地制宜,综合运用 焚烧、生化处理、卫生填 埋等方法处理生活垃圾,逐步减 少生活垃圾填埋量。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 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 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 发与转化应用,提高生活 -4-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 水平。 市科技部门应当 会同市城市管理等部门 采取措施,鼓励和支 持可重复利用的包装材料 和可降解垃圾袋等的研发和应用。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再利用产品、再生产品以及其他有 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 第十条 本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 程 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 宣传教育 ,强化单位和个人 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 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的宣 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 意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 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 对 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 宣传教育 基地。 教育部门应当 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 知识,纳入中小 学校及学前教育教 学。 第十一条 本市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 做出突出贡献 和取 得优异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 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 -5-编制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涉及设施 规划布局和用地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 土地利用规划。 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 应当明 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生 活垃圾集中收集、 转运和处理设施以及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 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 流向、流量。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组织 编制本区生活垃圾处理规划, 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涉及设施 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的控制性 详细规划相衔接。 区生活垃圾处理规划 应当明 确本区生活垃圾的处理方 式,确 定生活垃圾设施的布局和处理工 艺、能力。 第十四条 编制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城乡规划,组 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 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案报送审批 前,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 于三十日;报送审批 的材料应当 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五条 本市有关部门编 制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 投资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重点生活垃圾集 中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的统筹安 排,制定年度生活垃圾集 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保障生活垃 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6-第十六条 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集 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 途。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 会同城市管理、生态环境 等有关部 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管理技术标 准,根据设施的工艺和 规模,对设施周边地区实施规划控制。 第十七条 本市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及 周边环境保护建设,给予资金、土地等方面的支持与保障。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 转运、处理设 施应当符 合生活垃圾处理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核准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 项 目时,应当就项 目处理工艺、规模、服务范围等 内容征求 城市管理 部门的意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 及时提供相关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生活垃圾集中 转运、处理设施,应当依法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 ,分析、预测和评估可能对周围 环境造成的影 响,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 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 结论向 社会公示。 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文件前 ,应当征求 有关单位、专家 和公众的意见。报送环境影响文件 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 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7-生活垃圾集中收集、 转运、处理设施建设 应当符 合国家和本市 有关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 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 、防 遗撒等污染防 控措施;现有设施达不到 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治 理计划,限期进行改造,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 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 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 ,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 生活垃 圾分类设施建设标 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 将建设工程配套 生活垃圾分类设 施建设标准中的有关内容,纳入本市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建设指标,并在对公共建筑项目进行行政许可审查时,就生活垃 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 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 程设计方案应当 包括配套生活垃 圾分类设施的用地 平面图并 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 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 交付使 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 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 城市管理部门申请验 收配 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 所公示配套 生活 垃圾分类设施的设 置位置、功能等 内容,并在房屋买卖 合同中明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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