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于
9
月
24
日召开会议
,
市人大财经委员
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
法制委员会对草案
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
提出了草案表决稿
,
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
并建议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
,
请予审议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六号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
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
年
9
月
25
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
2020
年
9
月
25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五章
能力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人民代
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
)
工
作
,
保障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
增强专门委
员会的履职能力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和有关法律
、
法规
,
结合工作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
常设机构
,
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
;
在大会闭会
期间
,
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当深入贯彻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坚持和完
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人民当家作主
、
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
为市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发挥
积极作用
。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
会
、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
财政经济委员会
、
教育
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
会
、
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外事委员会
、
农
业与农村委员会
、
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市人民代
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
。
专门
委员会的设立
、
合并
、
撤销和名称变更
,
由市人
52
2020
年第十一号
(
总第
314
号
)民代表大会决定
。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
则
,
充分发扬民主
,
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
第六条
中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专
门委员会设立分党组
。
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应当
贯彻落实好中央
、
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市人大常
委会党组的要求
,
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
在专门委员会工作中发挥把方向
、
管大局
、
保落
实的领导核心作用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
、
副主任
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
专门委员会的
成员一般不少于十人
,
并适当增加专门委员会
驻会成员人数
。
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本领
域或者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和熟悉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的专门人员
。
法制委员会成员中
,
应当
包括由其他各专门委员会驻会成员兼任的
成员
。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
副主任
委员和委员的人选
,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在代表中提名
,
大会通过
。
在大会闭会期间
,
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
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
由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
,
常务委员会会
议通过
。
专门委员会成员出缺时应当及时进行
增补
。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
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
,
牵头组织实施专门委员
会会议议定的事项
;
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
委
员根据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
主任委员缺位或者因为健康情况等不能主
持专门委员会工作时
,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主任会议在该专门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委
员中明确一人临时主持专门委员会工作
。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下设综合性办事机
构
,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专业性办事机构
,
配备立法等专业工作力量
。
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专门委员会领导下
工作
,
为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职当好参谋助手
,
做
好服务保障
。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依法向市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
审议市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
,
提出报告
。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
有关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项目建议
;
组
织起草综合性
、
全局性
、
基础性以及其他重要的
地方性法规草案
;
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组织的地
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
专门委员会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
规案进行审议
,
提出审议意见
。
法制委员会根
据各代表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
有关专
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
,
对
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
按照规定提出审
议结果报告
、
法规草案修改稿
、
修改情况的报告
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
相关的年度监督事项的建议
;
协助常务委员会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
具体组织实施执
法检查
、
询问等工作
,
汇总整理常务委员会会
议审议意见
,
根据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跟
踪监督
。
专门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
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
定
,
听取有关受质询机关对相关质询案的答复
,
并提交答复质询案情况报告
。
专门委员会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规范性文
件进行审查
,
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
第十四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
、
有关专门委
62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编制情况
及其中期评估报告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预算执行和编制情况
、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开
展监督调研
,
提出意见
。
财政经济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
,
对关于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草案的
报告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
关于预算
执行情况与预算草案的报告
、
预算草案
,
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初步方案
,
年度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预算调整初步方案
,
决算草案等进行初步审查
,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审查结果报告
。
专门委员会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及审计整改
等工作
,
对本委员会相关的部门或领域的重点
支出
、
重大项目的财政资金安排
、
使用及绩效管
理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
,
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政
策实施和工作推进
。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
相关的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建议
,
对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
的重大事项
,
提出审议意见报告或者调研报告
;
受常务委员会委托
,
听取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
大事项报告
。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加强与市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的联系
,
完善征求代表意见等机制
,
支
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
为代表提出与本委员
会工作相关的议案和建议
、
批评
、
意见提供服
务
;
处理交由本委员会研究处理的代表建议
、
批
评
、
意见
,
并负责答复代表
;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的要求
,
开展对与
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
、
批
评
、
意见的跟踪督办
。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对属于市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
关的问题
,
进行调查研究
,
提出建议
。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加强与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
,
对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交付征求意见的法
律草案
,
组织讨论
,
提出修改意见
;
协助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来沪进行
执法检查或者调查研究等工作
。
专门委员会加强与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
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
;
推进
长江三角洲区域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
会的工作协同
。
专门委员会加强与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
委员会
、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联动
,
形成
立法
、
监督
、
代表等工作合力
。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
书面报告工作
;
承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通过专门委员会会
议形式
,
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
。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和
工作需要确定议题
,
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
。
专
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
委员召集并主持
。
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
、
日期
、
地点应当提
前通知专门委员会成员
,
除特殊情况外
,
应同时
送交有关材料
。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专门
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
,
始得举行
。
专
门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时
,
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
专门委员会会议议决事项
,
须经专门委员
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
,
可
以根据需要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有关部
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列席
法律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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