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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六章 创新驱动 第七章 海洋经济 第八章 区域经济合作 第九章 营商环境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 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 (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 中国(山东) 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包括济南片区、青岛片区、烟台片区,以及根 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 区扩展区域。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围绕增强发展创新力、转变经济发 展方式、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要求,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探索 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加快推进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海洋经济高 质量发展、区域经济合作持续深化,形成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 高地。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对标国际国内先进经验,推动经济 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规 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和监管机制,逐步建成贸易投资便利、金 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 量自由贸易园区。 2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与省内开发区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重要功能区的协同创新、联动发展机制, 建设联动创新区,健全税收分享等机制,实现优势互补、政策 互惠、资源共享、互相促进。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根据发展定位和目标,发展重点产 业,建立联动 合作机制,相互借鉴、错位发 展。 第六条 建立鼓励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宽容失误的激励机 制和容错免责机制,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评价体系, 激发创新活力。 对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 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表彰、奖励。 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出现失误 或者未能实现 预期目标 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 未牟取私利,没有造成重大 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或者主 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对有关单位和 个人不作负面评 价,免 予追究相关责 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本省按照统筹管理、分 级负责的原则,建立 精简 3高效、 权责明晰、顺畅协调、公开透明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 。 第八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 工作,研究决定自贸 试验区改革发展的重大 事项。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工作办公室承担中国(山 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 ; (二)拟定自贸试验区发展规 划和计划,督促检查各片区 贯彻落实情况; (三)会同有关 部门研究、起草自贸试验区 综合改革、投 资、贸易、金融、 科技、海洋、人 才等政策 并组织实施; (四)协 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相关 工 作; (五)开展 综合评估、目标 考核,指导督促自贸试验区改 革试点 任务实施,总结创新案例,复制推广创新成 果; (六) 统计发布自贸试验区 公共数据信息。 第九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 构负责片区改革试验的 具体 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实施片区发展规 划、产业 布局和政策 措施; 4(二) 统筹推进片区各 项试验试点 任务; (三)制定完善深化改革创新的制度 举措,并组织落实; (四)协 调有关部门在片区内的行政管理 工作; (五) 统计发布片区公共数据信息; (六)省和片区 所在地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 赋予的片区改革 试验的 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和片区 所在地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应 当支持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 构的工作,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承 担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 事务。自贸试验区片区的 社会管理、 公 共服务等 事务由所在地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 负责。 第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 构应当建立与海关、海 事、 边防检查、税务、金融监管等中 央驻鲁单位的 沟通协调机制, 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和海洋经济发展 等方面的创新 措施,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先行 先试有关政策。 中央驻鲁单位驻自贸试验区的 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 管理职责,加强对自贸试验区 工作的支持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 理机构应当为 上述工作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协 助。 第十二条 省和片区 所在地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应当 依照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 决定,向自贸试验区片区下放片区 5履行职能所需的省 级、市级管理权限。对下放的 权限,省、 市 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应当履行指导、协 调和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省和片区 所在地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 期组织 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 措施进行评 估,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 定向自贸试验区 外复制推广。 第十四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工作办公室、自贸 试验区片区管理机 构可以组织市场主体、专业机构分别对省人 民政府有关 部门、片区 所在地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支持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 工作进行评 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本级人民 政府。 除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以 外,不得设置对自 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 构的考核、检查和评比项目;对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规定开展的 考核、检查和评比应当简化 程 序、减少频次。 第十五条 片区所在地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自贸试验 区智库保障机制,为自贸试验区的发展规 划、重大 项目引进和 创新措施的制定等 提供支持。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 构应当建立 意见征询工作机制, 听 取中央驻鲁单位驻自贸试验区工作机构以及片区内单位、 个人 对片区 工作的意见,并及时根据相关 诉求提出创新 举措。 6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改革创新 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体 系,完善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确保改革试验 平稳可 控。 第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可以借鉴国内 外先进经验,结合片区 实际, 采用市场化运营管理 模式,委 托专业运营公司负责片区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管理和服务等 工作。 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可以在法定 权限内制定 外商投资自由 化便利化的 具体措施,保护外国投资 者和外商投资 企业合法 权 益。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 构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 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 外国投资 者和外商投资 企业提供法 律、法规、政策 措施、投资 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 构应当结合片区发展目标 , 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 引导投资 者在重点发展 领域投资。 自贸试验区应当发 挥中小企业境内境 外双向投资 公共服务 平台功能优势,实现 招商引资信息实时共享、投资 项目精准对 接。 7第二十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 外商投资准 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 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 入特别管理措施,按照国务院发 布 或者批准发 布的负面清单执行。对 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 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自贸试验区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 落实外商投资 信息报告制 度,配合做好外商投资安全 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自贸试验区境 外投资综合服务和 风 险防控体系,支持开展境 外投资的 企业以境 外资产和 股权、采 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 第二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健全各 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 入相关行业、 领域和业务的 公平竞争管理体系,保障 外商投资 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政府 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 统 一外商投资 企业和内资 企业或者机构在资质 获取、招标投标、 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片区 所在地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外商 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完善投 诉工作规则、 公布投诉方式和 处理时限,及时 处理自贸试验区片区内 外商投资 企业或者其投 资者反映的问题。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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