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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2020年7月10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学规划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四章 美丽家园 第五章 生态经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促进经济 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的规划 、建设、管理及 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应当以政府为主导、村民为主体, 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建管并重、注重长效的 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美 丽乡村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持续健康发 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美丽 乡村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等 工作。 2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 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 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林业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的相关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群团组织 应当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鼓励和引导村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 权、参与权、监督权。 村民应当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 村规民约规定的义务,共享美丽乡村建设成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 向作用, 采取奖励、补助等措施,支持农村产业发 展和基础设施、公共 服务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 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和引 导社会 力量通过 投资、捐助等形式,支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 工作。 鼓励和 支持高等 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开展美丽乡 村建设关 键技术、工 艺和设备研发等活动。 3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美丽乡 村建设的 宣传教育和 培训,总结经 验做法,推 广先进典型,提 高全社会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 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 加强美丽乡村建设的 公益性宣传,营造全社会 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 氛围。 4第二章 科学规划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 之日起二 年内,依据国 土空间规划,组织有关部门 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规 划,对美丽乡村建设的 布局、重点、特色等作出安排,优化乡 村生产、生活、生态 空间。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文化和旅游、林 业等部门 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 落实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的有 关内容。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 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 性村庄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 从农村实际 出发,根据村 庄的资源条 件 统筹各类生产生活 要素,优化生态 空间格局,保护村庄自然历 史风貌,突出地域特色、文化 特点和时代特征。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进行公 示,并经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通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和 完善 工作计划,严格按照村 庄规划有 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村庄应当开展村 庄设计,统筹考虑基 5础设施布局、公共 空间节点、建筑布点和景观风貌,明确建筑 体量、高度、 造型、色彩等控制性内容,体现沂蒙特色。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编制符合沂蒙地域文化 特质的农村住 宅设计通用图集,供 村民建房 时参考选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农村建 筑风貌管控引 导机制,为村民建房 提供技术指导和 服务。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美丽乡村 示范 片区和示范村建设, 完善创建标准,强化政策引导, 加强组织 实施, 统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农业 农村、林业等部门和有关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开展美丽公 路、美 丽河湖、水利 风情村、美丽 田园、森林村庄、美在农家等 创建 活动, 多渠道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 就是金 山银山的理 念,统筹山水林 田湖草系统治理,完善生态系统保 护制度, 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 护,持续改 善生态环境质量。 6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山体保 护和修复治理, 保护山体的地质地 貌、生态 系统、自然 景观和人文 遗迹,合理 利用山体资源, 维护和改善山体及 周边生态环境。 未经批准,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山体保 护范围内从事开 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等活动。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农村河流、水库的保护 和管理,推进农村水 污染防治、水环境 治理和水生态 修复,保 护和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 禁止向河道、水 库、汪塘、沟渠等水体 排放粪便、污水, 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 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推进优质有 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 可降解地膜的应用,建立农 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用薄 膜回收处置体系。 农业生产经 营者应当改进 种植和养殖技术,科学、合理施 用农药、化肥等农业 投入品,妥善处置农用薄膜等农业 废弃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 支持采用先 进适用技术, 对秸秆、落叶等进行 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 工业原 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 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农业 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经 营 7主体,应当按照 综合利用的 要求,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落 叶等进行 妥善处理。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森林资源的保 护、培育 和合理利用, 加快宜林荒山、荒坡、荒地、荒滩国土绿化,推 进绿满沂蒙行动。 鼓励使用乡土树种、林木良种和营造混交林进行 造林绿化, 优化林 种、树种结构,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 补偿机制,统筹对 造林绿化工作表 现突出的县(区)人民政府 给予一定补偿、奖 励。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 当加强村庄绿化美化,组织引导村民 在村庄周边、河边、道路 两侧和庭院植树护绿,建设 绿色生态村 庄。 在村庄内适宜 位置应当建设公共 绿地或者休闲公园。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农村地区 湿地保护, 建立湿地资源 档案,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科学开展 退化湿地修 复,维护和改善湿地生态 功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在重要湿地区域, 采取建立湿 地自然保 护区、湿地公园、 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提高湿地保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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