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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20年8月25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 产,促进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市文化品质提升,根据《中华人民 1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 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 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 历史风貌和城市文脉,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 理工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 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 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 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 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 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历史 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 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保 护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水体、名泉、泉水文化景观及泉 域的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传统地名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市 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 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人防、行政审批服务、民族宗教、 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 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方面专家 ,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历史城区范围内的重要 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 证,为行政决 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 3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所需 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经费用于普查、测绘、认定、抢险、规 划编制、 修缮、补助、奖励、学术研究等方面。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 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 知识,增强社会 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志愿者服务队伍, 引导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 宣传工作。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对 在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法 规的违法行为有 权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 接到投诉和举报, 应当及 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 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 象包括: (一)历史城区的自然格局和传统风貌 ; (二)古城、 圩子壕保护区,商 埠区; 4(三)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 ; (四)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 ; (五)历史建筑 ; (六)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保护区、名泉、山体、 湿 地、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工业遗产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 对象。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保护区、名泉、山体、 湿地 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工业遗产等的保护,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 。 经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或者确定公布的保护 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其他拟由市、县人民政府 确定的保护对 象由自然资源和规 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 证,报本级 人民政府 确定公布后列入保护名录。 第十三条 建成五十年以 上,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 单位,也 未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 构筑物,具 备下列条件 之一的,可以 确定为市 级历史建筑 : (一) 与重要历史事 件、历史名人相关联, 在济南城市发 展与建设史 或者某一行业发展史 上有代表性等 突出的历史文化 5价值; (二) 充分反映济南地域建筑 特点或外来地域建筑 特点, 建筑样式与细部等具有一定的建筑 艺术价值;或在一定地域内 具有标志性且获得群体心理认同感; (三)建筑 材料、结构、施工 技术反映当时的建筑工 程技 术或者科技水平,建筑 形体组合 或者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具有 先进性,体 现一定的科学 技术价值; (四)具有代表性的工业遗产, 与泉水相关及 其他具有历 史文化 意义。 建成三十年以 上、不满五十年 但符合前款规定条 件之一, 且历史、科学、 艺术、社会价值特殊的建筑物、 构筑物, 也可 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可以 确定为市 级传统 风貌区 : (一) 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但是传统格局、历史风 貌和地方 特色保存较为完整 且集中连片的区域 ; (二)传统街 巷保存较为完整, 且沿线彰显传统风貌 特征 的建筑 较为集中的区域 ; (三)泉水 分布较为密集,沿河界面、空间、驳岸和桥梁 等富有特色的区域。 6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和管理, 参照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 象潜在资源预先保 护制度,定 期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 象潜在资 源普查工作。县(区)人民政府 将在普查中或者日常管理中发 现并经专家论 证认为具有保护 价值的镇、村、街区和建筑物、 构筑物等 确定为预先保护对 象,纳入预先保护名录。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 预先保护对 象进行预先保护,同 时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代管人)。自 所有 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代管人) 收到预先保护通 知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未纳入保护名录的, 预先保护决定自行 失效。 预先保护 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 对象。因预先保护对有关 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的,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纳入保护名录、 预先保护名录的保护对 象的保护 层级和类型发生变化,或者严重损毁、灭失,确已失去保护意 义,需要调整、 撤销的,由相关保护主管部门及 时提出保护名 录调整方 案。 第三章 保护规划 7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 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 确定公布后一年内完 成 保护规划编制, 在传统村落 确定公布后两年内完 成保护发展规 划编制。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 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 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 、 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的主要内 容 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 确定。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重 点保护内 容是: (一)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一 核、五廊、十片的总体格局和 山、泉、 湖、河、城一体的整体风貌。 (二)历史城区内古城及商 埠区东西并置,并通过经二路 经四路、普利街、共 青团路、泉城 路、解放路东西轴线连接的 历史格局及 轴线两侧相关区域内的街 巷、道路、建筑物、 构筑 物的传统风貌 特色。 (三)古城护城 河环绕、四门不对的城 垣形制,古城内传 统街巷南北向贯通、东 西向联系的格局、名 称、走向和尺度, 历下亭至清山东巡抚大院旧址的古城南 北中轴线及府学文 庙、 龙神庙、原山东 布政使司旧址(包括原贡院)、督城 隍庙等重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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