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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2年1月20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 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20年 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 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直接选举 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 3至5人组成。 具体名额由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村实际情况提出,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 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 委派或者撤换 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后应当及时进行选举。 村民 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 署,受县(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指导。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经费,由自治区、 县 (市、 区)人民政 府予以解决。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分别 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 帮助本行政区域 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制定和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 (三)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制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方案; (五)受理村民在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六)印制选民证、选票、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当选证; (七)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八)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九)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 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或者乡、 民族乡 、 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 表会议推选产生,并向村民公布。 村民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 委员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村民选 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代表村民利 益,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解答村民选举咨询;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组织选民登记和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 选民证; (四)组织选民酝酿、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候选 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五)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和投票选举时间、地点、方法; (六)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 (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 会议为止。 第十条 因故不 能如期在已确定的选举日进行投票选举的 ,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 民族乡、 镇村民委员会选举 工作指导小组 同意,可以推 迟投票选举,推 迟选举的时间不得 超过30日。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 种族、性别、 职 业、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法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除外。 选民的年 龄计算以本村选举日为 准。 第十二条 具有选举资格的村民在 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 登记。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已在户籍所在地取得选民资格证 明, 经居住地村民选举委员会确 认后,可以在 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 (一)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 户口未迁移的;(二)在居住地工作,不 能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的。 第十三条 对精神病患者,不 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民选 举委员会确 认,可以不 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半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期间 无法联系或者因其 它原 因不能回村参加选举, 且在选举登记结 束之日前又未委托其他 选民代为投票的,可以不进行选民登记, 同时,不计 算在本次 选举选民总 数内。 已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的,不得 再到户籍所在地进行选 民登记。 第十四条 经登记确 认的选民资格 长期有效。每次选举 前应 对上届选民登记以后新满 18周岁,新迁入本村的具有选民资格 和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 补充登记。 对迁出本村的村民、 已 死亡的村民和依法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应当 从选民名单上 除 名。 第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 对选民进行登记并在选举 日的20日以前将选民名单 张榜公布,并发 给选民证。村民 对公 布的选民名单有 异议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村民选举 委员会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 10日内依法作出 处理。村民 对 处理结果 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县 (市、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申诉,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当在接 到申诉后5 日内作出答 复。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员应当具备以 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 党领导、热 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 一和民族 团结、反对分裂;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四)熟悉村情,有 较强的组织 领导能力,能带领村民共 同 致富。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的 妇女名 额。多民族居住的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 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 之间不得有 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出。 选民可 以单独提名候选人, 也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 第十九条 提名候选人时应当 填写村民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 、 委员候选人提名表。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根据 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大 常委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 通过的 《关 于全区暂不实行 差额选举实行 等 额选举的决定》实行 等额选举。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确 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 5日前分别按照藏文字根顺序张榜公布。 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调整、变更。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 5日以前公布投 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第二十三条 投票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 大会。 选举大会上推选 唱票人、 监票人、 计票人各 2人以上。 候选人 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 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居住分散的村,可以 设立分会 场和投票 站,也可以设立流 动投票箱,每个投票 站和流动投票箱投票时应当有 2名以上监票 人。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分次投票 选举, 也可以一次投票选举。 具体选举 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五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会 场应当设 立秘密写票处。 选民 如果是文盲或者因 残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 可以委 托他信任的人代 写。 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 只有一次投票权。 选民 对候选人可以 投赞成票,可以 弃权,也可以投 反对票。 投 反对票的,可以 另选 其他选民。 第二十六条 已登记的选民在选举日不 能参加投票选举的,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 同意,可以委 托其他人代为投票。 每一选民接 受的委 托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七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 过半数投 票,选举有 效。 每次选举 所投的票 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 数的 为有效投票, 多于投票人 数的为无效投票。 第二十八条 投票选举的每一个选票 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 于应选人 数的选票有 效,多于应选人 数的选票 无效。 全部书写无法辨认或者不 按照规定 填写的选票 无效。 第二十九条 投票选举 采取公开计票的方法。投票结 束后, 由唱票人、 监票人、 计票人 将所有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 场当众 开箱,当场核票,当 场唱票,当 场计票,作出记 录,并经监票 人签字存档。 第三十条 候选人 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 过半数的选票, 始得
法律法规 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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