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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2020年8月24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 乡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 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餐饮服务、集体供餐 、 食品生产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 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餐厨废弃 物的单位和个人。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油水混合物 以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置后产生的油脂。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 化原则,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运、统一处置。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工 作的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将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 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提 供资金保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 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 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 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 2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 理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布局、建 设用地、规模等。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 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组织构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建设 处置设施。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 施建设与运营。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 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法规以及相关 知识的宣传教育, 引导社会公 众自觉遵法守法,发 挥社会和 舆论的监督作用。 鼓励通过 节约用餐、 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 艺等方式 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等 先进技术、工艺、 设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 造林绿化、交通运输等活动中 使用餐厨 废弃物资源化产品。 第八条 餐饮行业 协会应当发 挥行业自治作用,规范行业行 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的 技术和方法,引导餐饮 企业遵 3守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 依法取得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服务 许可。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 招标、委托等方式 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与其 签订经营协议,并 向社会公布。 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产 生、收集运输、处置 联单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餐厨废弃物信 息化管理 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进行 有效监督。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 执行联单制度 建立电子台账,如实记录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的 种类、来源、数量、去向等信息,按月 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 输单位 依法签订收集运输 协议,约定餐厨废弃物的 数量和收集 4地点、时间、频次等内容。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无 偿 提供标识统一、 数量充足的专用收集容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 或者紧邻经营场所适 当位置设置专用收集容器 存放点。专用收集容器 存放不得影响 食品卫生安全和公 共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缴纳餐 厨废弃物处理费。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和 调整餐厨废弃 物处理费的收费 标准。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 独存放的废弃食用油脂, 由餐厨废 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 质和实际 价值有偿收购, 交由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规范处置。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不 得将餐厨废弃物 交由个人和 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 位收集运输、处置 ;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 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放入专用 收集容器,不 得将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废弃物,不 得将餐厨废弃 物与其 他垃圾混倒或者倾倒至排水管 道、河道、公共厕所、公 共场所等处 ;  5(三)设置 符合规定要求的隔油池 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 设施。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 标准和规范, 使用喷涂企业名称 和监督 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在收集运输 协议约定的时 间内 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 (二)收集后及时将专用收集容器 复位,收集运输过程中 不得滴漏、抛洒和丢弃餐厨废弃物 ; (三)将餐厨废弃物运输 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 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 备; (二)按照经营 协议接收餐厨废弃物 ; (三)对 接收的餐厨废弃物按照经营 协议及技术标准规范 处置,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 气、废渣、粉尘等,符合国 家和省相关 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或者作为食物对 外销售; (二) 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作为 畜禽饲料; (三)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 ;  6(四)其 他利用餐厨废弃物 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餐厨废弃物监督管 理工作 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 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中的 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健全餐厨废弃 物监督管理制 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进 行监督 检查。 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 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配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 他有关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产生 和收集运输环 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 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 定的行为,应当 给予劝阻,并及时 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报 告。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 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 急处 理机制。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根据 前款规定的应 急 7预案,制定相应的 突发事件和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报城市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 得擅自停业、歇业。发 生突发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城市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 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 诉举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 受理并依法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 已规定法 律责任的, 依照其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 运输、处置活动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一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 下 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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