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0年3月21日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8月25日云南省第七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5年3
月18日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修订 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0年5月29
日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
自治条例修正案》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 1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
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彝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
内还居住着汉族、哈尼族、瑶族、傣族、回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
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
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锦屏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
守和执行。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 ,
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
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应当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
—— 2 ——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
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
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
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
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
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社
会安定、经济发展、文化 繁荣、人民 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行
依法治县。坚 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 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 扩大基
层民主, 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强化社会 监督。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依法加强对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律 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发展教育文化科学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 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自 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 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
以及民族和 宗教政策教育。继承和发扬各民族人民 爱祖国、 爱
民族、 勤劳勇敢、团结 友爱、勇于创新的优良传统,树立自尊、
—— 3 ——自信、自 立、自强的精神。自 觉改革妨害民族兴旺、人民 致富
和社会文明进步的 陈规陋习,改变妨碍生产力发展的 旧观念。
培养有理想、有道 德、有文化、有 纪律的公民。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 障各民族 公民的合法权 益。各
民族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 享有宪法和法律 赋予的权利,
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 互助、
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 奋斗、共同 繁
荣发展,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 体意识。禁止对任何民族的 歧视和
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 障各民族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不 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
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 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 护正常的 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
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司法和教
育制度。
自治县内的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 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
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 益。
第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一 切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
例。
—— 4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 力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
表大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名额和比例,由自治县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确
定的代表 名额依法分配。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
常设机关, 其组成人员中,彝族 公民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所占
比例相适应,应当有彝族 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
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 组成人员中,彝族 公民所占比例应与其
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 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 名额。自治县县 长
由彝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 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 副职领导成员中
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人员。 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 配备
彝族和 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 候,使用汉
语、汉文,根据 需要可使用彝语。
—— 5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 组织、职能
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 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彝族 公民担任院
长或者副院长、检察 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
合理配备彝族和 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 用汉语审理
和检察案 件,保障各民族 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 语言进行诉讼的
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汉文的 诉讼参与人,应当为 他们提供
翻译。
制作法律文 书使用汉文。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制定
经济发展 规划及政策措施,自主地安 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 持和完善国家的 基本经济制
度,制定 优惠政策, 营造良好环境,大力扶持、发展 非公有制
经济。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坚 持以农业为基础,以产业
—— 6 ——为支撑,调整经济结 构和产业结 构,发展特色 农业和优势产业,
推进农业产业化。 巩固发展林产业、 蔗糖业、烤烟业、畜牧业、
茶产业和干 鲜果等传统产业, 培植发展电力、蚕桑、紫胶等新
型产业。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 农业投入,实行 基本农
田地保护制度,加强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设 高稳产农田地,
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 技术和农机、农具,提高单位面积产
量和经济 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 立健全农业社会化 服务、农产品市场
和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坚 持长期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
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保 障农民的生产经 营自
主权, 提倡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发展 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鼓励和扶持专业户和经济 联合体从事开发性生产或者 专业化经
营。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扶持发展畜牧业、畜产品加
工业, 扶持养殖专业户、重点 户,不断提高畜禽产品的商品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 草山牧场建设,加强 畜牧科技队伍
建设,建 立健全疫病防治、良种培育、饲料生产加工、产 品营
销等服务体系。加强动物检 疫和畜禽产品检验。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 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
严格管理和保 护公益林,大力发展商品林,合理 开发利用森林
—— 7 ——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稳定山林权属。保障农户对自留山的长
期无偿使用,稳定责任山的承包关系, 搞活集体山林的有效经
营形式。农户在自留山、承包山上种植的林木归农户所有。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鼓励农民对自 留山、承包山低价值林木
的更新改造,鼓励单位和个人 投资开发林产加工业,实行 谁投
资、谁收益。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和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对投资者营造的商品林,优先办理采
伐手续,允许进入市场交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 能源建设, 积极推广节柴改灶,以
煤、电、沼气代柴,减少林木消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 护生物多样性。加强对自治县 境内哀
牢山、无量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 护。合理 开发利用野生动
植物资源。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依法加强 水资源的管理、
开发和利用。加强 防洪抗旱措施和 水土保持治理, 提高水利化
程度。改善农田水利灌溉和城乡人畜饮水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参与投资建设
中、小 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利设施可以依法实行 拍卖、租赁
和承包。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 水资源实行有 偿使用制度, 提倡节约
—— 8 ——
法律法规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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