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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2008年12月19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 据2020年8月27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 2020年9月25日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 改〈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 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外国人、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淄博市荣誉市民 称号,适用本办法。 1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的人士,可以授予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以下简称荣誉市 民): (一)在本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 域发挥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推动技 术进步、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 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国 际友好城市关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六)友好人士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较高社会声誉 和重要社会影响的; (七)本市引进的海外专家,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可 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根据本人申请,推荐荣誉市民人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受理 推荐。 2第六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推荐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报告之日起三十日 内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二)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统一向社 会公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作出授予荣誉市民 称号的决定。审议决定前,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提出书面意见;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荣 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 民证书和证 章。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 长签署并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 章由 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七条 荣誉市民 享受以下 待遇: (一)应 邀参加本市重大 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应 邀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对 已取得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 就业证, 需要在本 市长期居留的,市公 安部门为其办理三 至五年期的居留许可; (四)在本市公 立医院就医,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3(五) 子女入学享受本市 学生待遇,外国 学生可以选 择经 省教育 主管部门审核 确定的有 接受留学生资格的学校就读; (六) 参观纪念馆、博物馆等享受本市市民 待遇;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 待遇。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荣誉市民事迹的 宣传工作,加强与荣誉市民的 联系,定 期为其提 供本市经济社 会发展的有关 信息。 第九条 荣誉市民发生有 损于荣誉市民称号行为的,市人民 政府提出 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审议决定, 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 国家 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工作中滥用职权、 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 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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