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禁毒条例
(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9月
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
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
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
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
制、禁贩、禁吸以及戒毒康复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
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
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
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
障禁毒宣传、缉毒破案、戒毒康复、禁毒管理等禁毒工作
的需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协作机制,加
强区域之间的交流合作,推动部门之间的共同协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
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组织编制禁毒工作规
划,制定具体的禁毒措施,建立成员单位之间的禁毒信息
通报和共享制度,定期对禁毒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级禁毒委员会的综合
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
职责,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各单位之间应当
密切配合、互相协调。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
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
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社区戒毒
和社区康复指导和支持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禁毒法治宣传教育、所辖的强制隔
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指
导和支持等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
戒毒医疗服务提 供指导和支持等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 产、
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
督管理和 药物滥用监测的组织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相关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 明确负责禁毒
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
康复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 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落实禁毒防 范措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禁毒 重点整治地区, 明确整治工作目 标,限期进
行整治。
禁毒 重点整治地区所 在地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
开展整治,定期向 确定重点整治地区的禁毒委员会报告 ;
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治工作目 标的,应当向 确定重点整治地
区的禁毒委员会作 出说明。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工作人员职业保护
和职业 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 装备,维护禁毒工作人员的
权益。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 奖励和举
报人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并
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人的身 份信息
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可以通过政府购
买服务等方 式,向社会 力量购买禁毒宣传、戒毒康复等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 力量、社会 资金通过捐赠、
设立帮扶项目、 创办服务机构、提 供服务等方 式参与禁毒
工作,并依法 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 专业人才和志愿者参
与禁毒宣传、戒毒康复等社会工作和 志愿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禁毒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 用,
引进和推广 先进的缉毒 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推动禁毒宣传教育 基地建设,结合公民法治教育、 道德教
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 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普及毒品 危害及预防 知识。
第十五条 教育和职业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学 校禁毒教
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禁毒教育纳入学 校日常教育工作,
提高学生的防毒、禁毒 意识。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应当协 助教
育和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学 校开展禁毒教育,推动学 校禁
毒教育与家 庭、社会禁毒教育有 效衔接。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禁毒教育与法治教育、心理健康
教育相结合,针对 不同阶段学生的心理 特点和毒品 认知能
力,分阶段开展禁毒教育。
学 校应当利用校园网络、广播、宣传 栏等载体,开展
禁毒教育 活动。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 在居民公约、
村规民约中规定禁毒的 内容,加强对 居民、村民和本区域流动人 口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 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 团体应当
结合各 自工作对 象的特点,组织 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
当组织 开展面向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职工的禁毒宣传
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 引导社会公 众开展家庭
防范涉毒的自我教育,推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 未成年
人进行毒品预防教育。
第十八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应当 开展多种
形式的禁毒宣传,安 排专门时段、版面免费刊登、播放禁
毒公益广告。
从事互联网、即时通讯、移动通讯、公共 显示屏等信
息服务的单位应当 刊登、播放禁毒公 益广告。
公共 图书馆、阅览室应当配 备禁毒知识读物。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经 营单位和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
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 显著位置设立禁毒 警示标识,对服务
对象进行禁毒宣传。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以及其他 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
务的场所应当 在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毒
警示标识,公布公安机关、 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 电话,播
放禁毒宣传 视频。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一条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 药品监督管
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 环境、交通运输、 农业农村、林
业、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应 急管理、 邮政、海关、海警、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毒品管
制协作机制,加强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精神
药品、易制毒化学品、 涉毒人员等相关信息的动态管理和
共享利用。
省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其他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公安机关的禁毒 执法合作机制,加强禁毒信息交流和共
享,依法 开展禁毒 执法合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 农业农村、林业
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查禁
工作,发 现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
规定管制的 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 原植物的,应当
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没收毒品原植物、种子。
有关部门应当及 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查禁情况。
公安机关对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或者为 非法种
植毒品原植物提供条件的行为应当进行侦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 储存、使用、
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 范和落实单位 内部管理制度,
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 非法渠道。
公安、卫生健康、 药品监督管理、应 急管理等部门 在
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做好麻醉药 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
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 前款规定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信 用
评价,并对信 用评价结果不良的单位加大 执法检查 频次,
督促其进行 整改。信 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 布。
第二十四条 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公安机关 可以在边境
通道、省际通 道、重点区域设立毒品检查 站,加强毒品查
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根据禁毒工作需要, 可以在边境地区、 沿海地区、交通要 道、口岸以及客运站、货运站
场、码头、港口、火车站、飞机场、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
地,对 来往人员、 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
制毒化学品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 予以配合。
公 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 营单位以及有
关站场应当依法 落实禁毒防 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
为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 严
格执行禁毒安全保障制度, 按照国家规定配 备安全检查设
备,防止托运、寄递毒品或者 非法托运、寄递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禁毒安全保障制度应当 包含从
业人员禁毒 培训和安全教育、 收寄验视、信息 登记和保存
等方面内容。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 邮政、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对 物
流、邮政、快递企业管理人员、 收派件人员、 分拣人员等
从业人员进行禁毒 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托运、寄递物品时,托运人、 寄件人应当
出具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托运单、 寄递运单, 完
整准确填写托运人或者 寄件
法律法规 广东省禁毒条例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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