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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 (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3年9月26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有关条 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4年7月29日广 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 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 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9月29日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 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 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第一条 为繁荣技术市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 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市场是指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经 纪、技术评价等技术贸易活动。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 事技术贸易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技术贸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专利技 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国 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 )人民政府科学 技术主管部门主管技术市场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 税务、财政、 商务、农业等有关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技术合同。技术 合同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 定;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也可以经过有法定 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约定。   第八条 设立技术交易市场、举办技术交易会,应当经 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技术贸易机构变更技术经营范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科技项目可以进入技术市场招标。技术招标投 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 则。 第十条 技术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主不得 夸大该项技术的性能和经济效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查实广告内容与有关的技术文 件、技术 鉴定证书等 相一致。   第十一条 技术贸易活动 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垄断技术, 妨碍科技进步或者 侵害他人技术 成果合法权益;   (二)擅自披露、转让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职务 技术成果;   (三)提供虚假技术信 息或者以 窃取、利诱等不正当手 段获取他人技术;   (四)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   (五)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鼓励科技人员在 完成本职工作,不 侵犯本单 位职务技术 成果和经济利益的 前提下,业 余从事技术贸易 活动, 取得合法 收益;其中利用本 单位资料、材料、设备 的,应当经过所在 单位同意并交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或其委 托的技 术合同登记机构 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享受国家和本省规 定的优 惠政策,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技术成果的持有者可以 采用技术转让、技术 作价投资的方式进行交易。 以技术转让方式 将职务技术 成果进行交易的,可以从 技术转让所 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 比 例,一次性 奖励给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   以技术作价投资入股的,可以从职务技术 成果作价所 得股份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 份额,奖励给作出重要 贡献的有关人员, 受奖人员持股份分享收益。   第十五条 经过审批或者备案的技术 出口合同和技术 引 进合同可以 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 惠政策。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积极扶持发展农 村技术市 场。组织有关部门和 单位采取措施,积极推广新品种以及 耕作、病虫害防治、水土资源保护和利用、农产 品深加工 等先进适用技术。   鼓励农业科 研机构、农业 试验示范单位,积极开拓农 村技术市场,为农业 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 综合配套 技术服务,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 推广,发展 高产、优 质、 高效的现代化农业。 第十七条 对开 拓技术市场、繁荣技术贸易作 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 省级科学技术主管 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或者有下 列行为之 一的,由科学技术 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 处罚:   (一)利用技术交易会从事 违法经营活动的; (二)发布内容不实的技术广告的。 第十九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 私舞弊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 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0年7月30日起施行,1986年 7月30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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