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增强监督
实效,推动建立完善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
度,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
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决定。
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组织实
施。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
意见或者决议,研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制定整改方案
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协调解决整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
建立健全整改联动机制和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并将整改工作纳入
市人民政府督查范围。
市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市 人民政府的整改方案,加强对整改过— 2 — 程跟踪督促检查,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清单、整改责任清单和审计
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清单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市财政部门应当配
合市审计机关落实有关问题的整改。
审计查出问题的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整改主体责任,
按照审计整改要求,认真整改;其 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 应
当承担主管事项的 监督管理责任,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
改进完善相关制度。
市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市审计机关移送的
涉嫌违法线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三、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下列法定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整
改情况进行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或者问题突出责任部门单位关
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
(三)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前款所列法定监督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整
改情况进行监督时,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专项视察、专题调研
或者满意度测评等工作。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
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审— 3 — 计查出问题整改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根据需要会同市人大其他
专门委员会对审计查出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反复出现的问题,选取
典型案例,采取座谈调研、听取汇报、实地察看、调阅资料、随机
抽查等多种形式,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可以
联合市审计机关对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的整 改情况
进行跟踪监督。审计 查出的突出问题涉及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
府的,根据问题的 性质等情况,可以与区县 (自治县 )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监督。
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根据审计查出问题的监督工
作需要,可以调阅相关审计资料,审计机关、审计查出问题的责
任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五、市人大常委会于每年十一月份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
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根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
同时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报
告。
市审计机关、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在市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三
十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常委
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
市人民政府和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在市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 七— 4 — 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六、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也可以委托市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由其主要负
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由市审计机关 商市人大
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 提出,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市审
计机关、市财政部门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负责
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 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
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并 提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 详细清单
作为附件,整改情况报告重点 包括:
(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 总体情况;
(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决议
的落实情况;
(三)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及其原因、继续整改措施以及时
限;
(四)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长效机制情况;
(五)移送违法违规线索的查处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 内容。— 5 — 八、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和问题突出责任
部门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后,可以对整改情况 报告进行满意
度测评。
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未超 过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 成人员半数
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 继续整改,并在六个
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再次报告整改情况。对 再次整改情况,市人
大常委会应当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 和基本满意人数仍未超
过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 成人员半数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 启
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或者 撤职等监督方式。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满意度测评的结 果报送市委、抄送市人
民政府。
九、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 整改情况
报告作出决议。决议 应当对报告作出评价,提出整改要求。
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决议或
者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和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应
当依法研究处理,并在 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口头报
告,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提交书面报告。
十一 、市人大常委会 开展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时
发现的突出问题,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 成市审计机关将其纳入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
报告。— 6 — 十二、市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 目计划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听
取审议市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规 划、年度计划相衔
接。市审计机关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国有资产审计有关情况 。
审计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及整改情况应 当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情
况报告的重要内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审计查出国有资 产
管理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十三、市审计机关相关 信息系 统应当与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
系统网络联通,实现信息共享。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应
当充分利 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数据资源,分析对比历年审计查
出突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等 内容信息 ,提高预算监督的针对性和
有效性。
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 果及
整改情况与预算安排和政策完善挂钩制度,健全有关支出政策,
优化年度预算安排,规范预算管理。
市人大财经委应当结合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对预算
草案初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常委会预算工委协 助市人
大财经委承担审查预算 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 草案和监督预算
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十五、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工
作时,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同时,市人大代表可以通过代
表履职平台、预算联网监督平台等途径,提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 7 — 改情况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研究 处理,并将结果
答复代表,抄送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
十六、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 与监察机关以及审
计机关、财政等政府部门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联动机制,
加强信息沟 通和工作协调。监督和 支持有关机关和主管部门依法
对审计查出问题的责任部门单位进行处理处 罚、对整改不到位的
进行督查或者约谈。
十七、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
见、决议应当向社会公开。市审计机关和 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在市
人大常委会听取 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后二十日内,
向社会公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违反本决定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
会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 改正或者作出检查;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要求报送审计查出问题整
改情况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审计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
(三)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整改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 提出的询问或者质询的;
(五)对市人大常委会 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提出的— 8 — 审议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六)应当追责而未追 究的;
(七)妨碍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监督
的;
(八)未依法公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信息的。
违反本决定规定,情 节特别严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
依法撤销职 务。
十九、区县(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查出
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可以 参照本决定执行。
二十、本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决定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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